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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政協委員建議制度層面維護道德傳統
見義勇爲者應保護誣告助人者應入刑
讓助人者無後顧之憂
“檢視當下,毒食品、黑心棉、‘豆腐渣’工程、撞傷不如撞死、沒錢就不救治……一而再、再而三地讓人感慨道德滑坡。同時,種種‘好人惡報’事件,又讓越來越多的人感慨‘好人難做’、助人有風險。是否要扶摔倒老人?是否要追小偷?是否要救汽車碾壓的幼兒?人們倍感糾結……”
全國政協常委、民盟中央副主席鄭惠強簡單地對某些個人或者某個羣體進行道德譴責是沒有意義的,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兩手抓、兩手都要硬,需要各級政府積極引導,需要人民羣衆廣泛參與,更需要加強制度和機制保障。
建議從法律制度和社會機制層面着手,完善立法和司法體系,加強對見義勇爲和助人爲樂行爲的立法保護,讓助人者無後顧之憂。“使助人者不會因爲緊急情況下施救而成爲被告甚至承擔法律責任,必要時由政府承擔助人者見義勇爲、助人爲樂而帶來的無法預知的後果。”
讓誣告者受牢獄之災
全國政協委員郝建秀法律必須對誣陷者作出應有的反應。“我們不能把被救者與扶人者就肇事行爲產生的爭議僅僅看作是一種民事行爲,因此公權無須介入或作淺度介入。”對誣陷者的處罰除了一些行政處罰,讓其承擔刑事責任也有必要。
此前佛山嚴懲誣告者的例子,具有積極的導向意義,傳遞了一種嚴肅的價值取向——激賞真善美、鞭笞假惡醜,讓那些試圖誣告見義勇爲者的人心生畏懼。我國《憲法》第18條規定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這已經爲公民同誣告陷害的行爲作鬥爭提供了憲法保障。現有法律還沒有涵蓋類似對見義勇爲者的誣告行爲,因而亟待補充與完善。(特派記者潘高峯葉薇江躍中)
(來源:新民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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