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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張賢達
僞滿洲國監獄多,這一點已有事實證明,1943年出現的“矯正院”實際上就是監獄的一個變種。
-“矯正”即長期服苦役
1943年,日本關東軍司令官參照日本爲實行法西斯統治而採取的“非常措施”,在維護僞滿洲國“治安”的口號下,提出“保安矯正”和“思想矯正”制度。僞滿國務院總務廳總務長官、次長和僞滿司法部次長按照日本關東軍司令官的旨意,共同策劃和制定了《保安矯正法》和《思想矯正法》,並將僞滿司法部的行刑司擴建爲“司法矯正總局”,下設“矯正輔導院”和“保護監察所”。
長春市方誌委專家於祺元認爲,在整個僞滿洲國各省、市、縣(旗)設立的刑務署,是爲貫徹上述兩法而鎮壓、監禁、役使、迫害東北人民的主要機關。兩項法令所要矯正的對象是被日僞當局認爲有犯罪可能的人,要他們受到“保安”和“思想”上的矯正。兩項法令公佈以後,僞滿政府可以隨意抓人,只要被認爲“有犯罪之虞”者,都會被押送到矯正院,接受無限期的“精神訓練”,即長期服苦役。
-爲了更方便地使用東北廉價勞動力
日本戰犯中井久二作爲司法矯正總局局長,大力推行矯正制度。他說:“從1943年6月1日到1945年8月15日,我出任司法矯正總局局長期間,我的工作方針是,第一,努力提高監獄中已判刑的收容者和矯正輔導院的收容者的‘作業就業率’,努力增加監獄特別會計的收益並改善監獄和矯正院的設備條件;第二,通過服勞役,對監獄和矯正院的收容者進行一定的職業輔導,使他們思想‘改善’;第三,要求接受監獄和矯正院的收容者服勞役的企業辦好收容所,等條件成熟時可以逐漸升格爲新的監獄或矯正輔導院;第四,監獄和矯正院收容者到外面去服勞役,其收益目標是,1943年度1700萬日元,1944年度2300萬日元,1945年度2700萬日元。”這段自白足以說明,所謂“矯正”就是爲了更方便地使用東北廉價勞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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