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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省政府法制辦向社會公佈《遼寧省價格監督檢查條例(修正案草案)》徵求意見稿,如果您有意見建議,3月10日前可登錄“遼寧法制網”(http://www.lnlaw.gov.cn)查看徵求意見稿。相關意見建議可發至信箱:lnfzb_zhaoyang@sina.com,或通過信函郵寄到遼寧省政府法制辦公室,地址是瀋陽市皇姑區北陵大街45-7號。
記者在徵求意見稿上看到,經營者接受價格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時,不如實提供價格監督檢查所必需的賬簿、單據、憑證、文件及其他資料的,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無法計算違法所得或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模範執行價格法規和政策的單位個人,以及舉報、協助查處價格違法行爲的有功人員,將受到表彰或獎勵。而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構成犯罪的,將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種不正當價格行爲是違法
徵求意見稿界定經營者不得有以下十一種不正當價格行爲: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爲排擠競爭對手或獨佔市場,以低於成本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捏造、散佈漲價信息,哄擡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利用虛假或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提供相同商品或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採取擡高等級或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壓低價格;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違反明碼標價規定;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爲。
行政事業性收費“十二不準”
徵求意見稿對行政事業性收費單位在收費活動中,提出禁止“十二種行爲”:越權審批或自行制定、調整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無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或超過規定的範圍、標準收費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已取消或停止徵收,仍未停止收費,或收費標準調整後,仍按原標準收費的;擅自將行政事業性收費轉爲經營服務性收費的;依據越權設定收費的文件實施收費的;不按照規定提供服務收費的;將職責範圍內的公務活動由無償變爲有償進行收費的;違反規定以保證金、抵押金、滯納金、集資、贊助以及其他形式變相收費的;利用職權或行業壟斷地位強行收費或強迫接受有償服務的;違反規定代收費用的;不按照規定公佈收費依據、項目、範圍和標準等內容的;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收費行爲。 □本報記者/高慧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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