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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李萬東報道
“直接介紹或推薦最終促成項目落戶葫蘆島投產經營(在葫蘆島市納稅)的,無論是本市還是外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都將被重獎。 ”爲加大招商引資工作力度,近日葫蘆島市出臺《招商引資引薦人獎勵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全力調動社會各界招商引資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加快建設沿海經濟強市。
《辦法》對獎勵對象、原則、條件、標準等做了明確的規定。《辦法》明確,招商引資引薦人(以下簡稱“引薦人”)是指,直接介紹或推薦最終促成項目落戶葫蘆島市投產經營且在葫蘆島市納稅的,無論是本市還是外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獎勵條件爲符合下列條件,即:符合國家、省、市相關產業政策,或屬高新技術項目;工業類項目正式竣工投產,農業類項目投入運營,三產類項目(房地產項目除外)全部建成開業;投產後的項目增加投資部分不作爲引薦人獎勵的依據;單個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含1億元)或外資1000萬美元以上(含1000萬美元);項目引進資金確係使用外資和省外內資,不包括省內民間融資、銀行借貸;項目單位必須在市內工商部門登記註冊,必須在市內領取稅務登記證;項目到位資金真實、材料齊全,且在項目所在地的招商部門登記備案。 《辦法》明確,屬委託招商,並獲取中介佣金;屬房地產開發及招投標項目;屬職務行爲引進的項目不適用此獎勵範圍。
《辦法》規定獎勵標準爲:單個項目引進固定資產投資額當年累計1000萬美元以上的外資項目,按引進固定資產投資額的4‰獎勵引薦人,屬高新技術項目的獎勵5‰。對外商投資一次性到位1000萬美元以上的工業項目,嘉獎5萬元人民幣;單個項目引進固定資產投資額當年累計1億元人民幣以上的省外內資項目,按引進固定資產投資額的4‰獎勵引薦人,屬高新技術項目的獎勵5‰。一次性投入1億元人民幣以上單體工業項目,嘉獎5萬元人民幣;凡引進上市公司、國內500強和世界500強企業的,實行一事一議的原則,不低於上述標準予以獎勵。
按照“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辦法》規定獎勵資金由項目稅收徵繳所轄地同級財政部門承擔,項目所在地政府或開發區(園區)管委會負責獎金兌現。獎勵資金將直接兌現給引薦人個人或單位。多人或多個單位共同參與引進項目的,獎勵資金由第一引薦人組織協調分配。對於分期實施的項目,在每期工程竣工後先按當期固定資產投資完成額兌現獎勵,其餘部分待項目全部竣工驗收投產後予以兌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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