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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機之後,過度的、不適當的監管政策已經使美國經濟的自由主義消失殆盡。
美國被認爲是自由主義的國度,不同於受政府幹預政策和布魯塞爾禁令限制的歐洲,美國人被認爲有充分自由的選擇權,而選擇的目標可以是變得更好或更壞,然而有時候美國政府卻在偏離這種觀念。
看一下2010年推出的多德—弗蘭克法案,它的目標是宏偉的——避免另一場金融危機,它提出的策略也是合理的——提高透明度,避免銀行承擔過度的風險,禁止濫用金融創新策略,結束“太大而不能倒”的狀態,授權監管者可以將規模巨大但問題重重的金融機構強制倒閉。當時輿論紛紛支持這項法案,而且我們現在仍然對其持肯定態度,但不可否認的是多德—弗蘭克法案太複雜了,並且變得越來越複雜。它有848頁之多,比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長23倍,後者是在1929年華爾街大崩盤之後推出的改革法案。更糟糕的是,每一頁都要求監管者自行補充更具體的實施細節,有一些說明就有上百頁之多。僅舉一例,旨在限制銀行進行風險資產交易的沃爾克法則有383個大項,1420個小項。
可能根本就沒人真正閱讀過多德—弗蘭克法案。那些努力使該法案變得有意義的人,相當一部分是因爲這個法案還有很多的細節需要被填充,在它規定的400條規則中,只有93條是完整的,因此美國的金融公司必須準備好去遵守一個部分莫名其妙、部分不可知的法案。
法律變得過於複雜
多德—弗蘭克法案僅是一種趨勢,政府的兩個黨派都在不斷增加新的監管規則,並且其中有些是過去曾經被廢除的條款。共和黨提出抵制恐怖分子,這使得在美國搭乘飛機成爲一種折磨。民主黨號召改善福利水平,2010年奧巴馬的醫療改革法案具有很多優點,尤其是其試圖推進醫療保險普及化,但是它對於減少整個系統的缺陷卻無能爲力,並且只增加了其複雜性。
兩種力量使得美國的法律變得過於複雜。一種是傲慢,大多數立法者似乎相信他們能制定規則來控制每一件可能發生的事,一些僅僅是因爲無謂的困擾(比如科羅拉多州一項關於託兒所的法律規定了每一盒中包含彩筆的數量),而另一些是自負的妄想(比如你可以想象多德—弗蘭克法案的自負,它試圖在未來阻止每一個骯髒的金融騙局)。這樣不僅不能阻止法律濫用,如此的複雜性反而增加了法律的漏洞,精明的人可以利用這些漏洞牟利而不用擔心受到懲罰。
另一種是遊說,政府對如此多的社會活動進行微觀管理,增加了利益集團爲其特殊目的而採取行動的動機。當一項法案多達上百頁時,難免國會議員會悄悄加入一些條款,以使自己的同僚和競選財團獲利,如醫療改革法案包含許多特定羣體的特殊偏好。
複雜性也提高了實施成本。薩班斯奧克利斯法案,一項旨在阻止類似安然公司那樣騙局的法律,使得公司在美國股票市場上市變得更加困難,因此美國公司不得不尋找其他上市地點或者是保持私有化。在美國市場進行首次公開發行的公司比例從2002年(薩班斯奧克利斯法案通過的時間)的67%降低到去年的16%,儘管在此期間政府對這項法律也進行了良性優化。一個有政府背景的小型企業管理局的研究報告顯示,普遍監管使得每位政府僱員的僱傭成本增加了10585美元,奇怪的是失業率竟然沒有因此而提高。
簡化法律的請求
民主黨口頭上承諾減少監管規則——奧巴馬的監管大權是確保新的規則具有較好的成本效益,但是政府當局有一種高估利益而低估成本的偏好。共和黨威脅稱他們將反對奧巴馬的醫改方案和多德—弗蘭克法案,甚至廢除整個政府權力,但僅僅給出瞭如何取代它們的粗略想法。
美國需要採取更聰明的手段實施監管。比如,所有重要的條款必須接受獨立的第三方監督部門的成本效益審覈,並且審覈結果必須在規則頒佈前公之於衆,所有的主要條款必須附帶日落條款(規則或條款訂立終止生效日期),這些規則在到期日之後,比如說10年,就會失效,除非國會明確重新批准這些規則。
更重要的是,規則必須更加簡化。當監管者試圖制定一份多用途的指導手冊時,真正重要的部分,即該做和不該做的事都淹沒在廢話的海洋中。與制定目標宏大的規則相比,更好的效果是如何嚴格執行規則,立法者應該通過簡單明瞭的規則,然後由監管者實施這些規則。這將會賦予未經選舉的官員過多的權利嗎?如果規則被制定得更加合理的話,這是不可能的。不合理的判決應該被迅速上訴,做出錯誤決定的監管者應該被解僱,雖然這些措施無法根治不可避免的困難,但確實會減緩監管擾亂美國經濟的危險。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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