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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網訊 每日新報記者郭曉瑩昨天(3月5日)記者從市人社局獲悉,從4月1日開始,天津市再次提高全市最低工資標準,由目前的每月1160元調整爲1310元,增幅達13%,實現兩位數增長。這是天津市第16次提高企業最低工資標準,也是今年全市實施19項城鄉居民增收措施、加快推進和落實20項民心工程、促使經濟發展成果更多更快更廣地惠及職工羣衆的重要舉措。
記者在採訪中瞭解到,此次最低工資標準的提高,充分考慮到廣大中低收入人羣的切身利益,確保其實際生活水平不下降。新標準按法定計薪天數折算後,每小時的最低工資爲7.5元,比原標準6.7元增加0.8元。同時,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均執行最低小時工資標準,標準由每人每小時11.6元調整爲每人每小時13.1元,增加1.5元。
此次最低工資標準的提高,直接受益人羣除各類企業在職職工外,對見習期、熟練期、試用期等各類新入職職工,從事公益性崗位工作人員以及小時工、鐘點工和從事靈活就業的勞動者,也在調整範圍之列。此舉將直接增加低工資人羣的收入,從而帶動企業工資整體水平的提高,形成加快推動職工羣衆增收的促進效應。
最低工資制度適用於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也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
熱點問題
包“食宿”不能等同於工資
依據相關規定,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爲就業。從事有收入勞動的在校學生,不屬於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範圍,他們的實習收入可以不適用最低工資的有關規定。
最低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支付。因此,用人單位包“食宿”,只是對職工提供的一種福利,而不能等同於工資。
最低工資不包括以下收入: ㈠加班加點工資;㈡中、夜班津貼和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支付的崗位津貼,集中供熱採暖補貼;㈢按照規定應當由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福利待遇。
職工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以及住房公積金,均包括在最低工資中,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
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也需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應當進行合理的折算,勞動者應得勞動報酬不得低於月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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