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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報中山訊2009年3月4日下午3時許,儲戶李某準備進入中山市板芙鎮郵政儲蓄支行存款時遭到搶劫,雙方撕扯時歹徒朝天開槍,之後搶走李某手中裝有34萬餘元現金的旅行包,跳上一輛接應的摩托車逃逸。7天后,案犯被公安機關抓獲,追回贓款166200元。經查,該銀行的一名保安充當了該起搶劫案的“內鬼”(詳見本報2009年3月6日A19版、19日A20版報道)。3月7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令涉案銀行賠償儲戶1萬元。
去年3月,李某以銀行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對未能追回的17.73萬元及相關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爲由,將銀行告上法庭。銀行辯稱,事發營業廳外的走廊上,雙方沒有形成服務合同關係,不應承擔責任。
法院審理認爲,實際進入服務場所的任何人都應該是安全保障義務相對應的權利主體,包括消費者和其他潛在的消費者。雖然走廊不同於營業大廳,但該行作爲規模較大的銀行網點,服務對象經常攜帶大量現金出入,銀行的安全保障義務應在空間上予以適當延伸,不能僅侷限於其封閉的營業大廳內。《銀行營業場所風險等級和防護級別的規定》第5.4.1條規定:“營業場所與外界相通的出入口應安裝視頻安防監控裝置,能夠監視營業場所大門往來情況及出入營業場所人員情況。回放圖像應能清晰分辨出入人員的體貌特徵。”法院認爲,根據現場勘驗檢查,該行走廊與外圍路面是存在明顯區分,且緊靠營業廳大門,因此,案發時的走廊也是該支行提供安全保障的範疇。儘管該支行已按《銀行營業場所風險等級和防護級別的規定》配備了視頻安防監控裝置,爲公安機關破案提供了便利,已經盡了部分安全保障義務,但是如果該支行的保安能進行巡視,或者事發時能及時反應並予以制止、幫助追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適當的預防、震懾犯罪的作用。但該支行的保安員並無上述舉措,甚至有保安員參與搶劫行動中,該支行未能完全履行其安全保障義務,應對受害儲戶損失承擔相應責任。
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表示正在考慮是否提起上訴。
(潘林陳若周祖龍黃小玲)
潘林、陳若、周祖龍、黃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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