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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北京3月8日訊記者陳麗平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郎勝今天在記者會上說,瞭解案情的人對案件情況作證是他應該履行的義務。
郎勝說,在履行作證義務的過程中,有的證人會出現特殊的情況,即草案規定的“正當的理由”。正當理由可能有很多,每個案件的情況不一樣,每個人的情況不一樣。實際上,“正當理由”就是我們常人判斷他的這種理由是正當的、是合理的。比如交通中斷了,他來不了,或者說那天他有一個特別重大的事項,使他無法離開,或者說那天他患了嚴重疾病,根本就起不來牀,這些都可以。但是在具體個案上,任何人在履行作證義務的時候,不能故意爲逃避義務而找種種藉口不出庭。每個公民都有作證的義務。當他故意拒絕履行這種義務的時候,就需要強制他來履行。這次法律專門作了規定,司法機關可以強制其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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