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木須蟲
3月7日,廣東省江門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新修訂的《江門市婦女權益保障規定》中規定,夫妻一方可以持身份證和結婚證等證明夫妻關係的有效證件,向相關部門申請查詢另一方的財產狀況(3月8日《廣州日報》)。
家庭婚姻是社會穩定的基石,而婚姻是建立在夫妻雙方感情與信任基礎之上的,信任是決定夫妻雙方感情深厚與否以及家庭和諧與否的重要保證。因此,無論是調節婚姻關係還是保護婦女權益,在涉及家庭婚姻的事項上,必須有利於維護和促進夫妻之間的信任。
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有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這個規定是基於夫妻平等的原則,賦予了夫妻共有財產依法享有平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事實上,在婚姻關係中,並非總以平等的狀態出現,對於財產的相關權益夫妻雙方是互補的關係,所謂的共同財產只是一個法律的概念。這個共同財產,只有在婚姻破裂或者一方死亡,劃分雙方的財產權益纔有實際意義。
也就是說,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無論其財產權益的結構如何,都不會改變財產的性質,這是客觀存在。所以,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任何一方去查詢對方的財產並沒有實質意義。相反,隨意放禁婚內財產查詢,造成的後果可能會將夫妻一方對另一方的懷疑轉化爲調查取證的行爲,從而恣意透支雙方的信任,影響夫妻之間的情感。
雖然,在現實生活中,不排除有少數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內,未盡到夫妻之間平等的義務,甚至對另一方的權益造成了侵害,比如未盡扶養義務、包二奶、養“小三”等等。一般而言,在這種情況下意味着夫妻雙方的感情可能已經破裂,婚姻存續的基礎已經失去,在協議不成的前提下,可訴諸法院裁決,這方面的財產權益保障在婚姻法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釋內都有相關的規定。
此外,對於婚姻內婦女權益的保護,更應立足於法律的框架,由法院授權律師或者相關的權益保護機構進行調查,而非由單方承擔取證的責任。否則,隨意放禁財產查詢,在解決一個問題的同時,如同“按下葫蘆浮起瓢”,又帶來一個新的問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