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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北京3月8日訊記者張媛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今天上午在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聽取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兆國作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在下午的分組審議和討論中,代表委員們充分肯定了草案的有關規定,一致認爲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刑訴法,是依法治國征程上的一個重要里程碑。
“草案針對當前我國社會轉型時期出現的一些新情況,對現行刑訴法的很多規定進行了及時修正,有利於維護司法公正、保護公民權利,對於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具有重要意義,將更加有力地維護、推動和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長王俊峯委員表示。
草案總則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內容,作爲刑訴法的任務之一;同時,許多規定也充分貫徹了這一原則。
對此,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周光權代表表示,這一修改對落實憲法關於保障人權的規定,加強對公權力行使的制約,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周光權說:“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草案,對司法機關在執行刑事訴訟法時將起到督促作用:一方面,從宏觀上看,可以促使司法人員形成正確的刑事司法理念;另一方面,在具體的刑事司法實務中,將促使司法人員嚴格依法辦案,最大限度地防止司法機關搞逼供信,違法收集證據,違反程序辦案。同時,對公民權利的保障和未來刑事司法活動的發展都將起到積極作用。”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應勇代表指出,公正與效率是司法工作永恆的主題。草案大幅完善了證據規定,由原來的8條增加到16條,數量翻了一倍;增加了證據種類,明確了舉證責任,具體了非法證據排除標準,規定了關鍵證人強制出庭,加大了證人的保護力度,體現了立法機關對證據問題的高度關注,必將對進一步提高刑事案件質量產生重大而積極的影響。
同時,應勇表示,草案進一步擴大了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明確了二審開庭審理的條件,完善了發回重審機制,也有助於實現司法資源的優化配置,提高審判效率。
草案還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對於具有法律規定特殊情形的,應當訊問。對此,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蔡寧代表表示,這一修改,是對我國審查逮捕制度的重要補充和完善,必將對檢察機關的執法方式帶來變化。
蔡寧說,“可以訊問”既是法律的授權性規定,也是選擇性規定,體現了立法的傾向;“應當訊問”則是強制性規定,即只要符合法定情形都應當毫無例外地訊問犯罪嫌疑人。逮捕是刑事訴訟中最嚴厲的一種強制措施,應當慎用。草案將訊問犯罪嫌疑人作爲審查批准逮捕的基本程序,符合司法工作“親歷性”要求,有利於檢察機關辦案人員更直接、客觀、全面地瞭解案情,從而正確適用逮捕權。
“草案還充分吸收了律師法的相關規定,修改完善了律師會見閱卷程序,這將對呼籲多年的律師執業會見難、閱卷難、調查取證難問題的解決起到推動作用,對提升刑辯律師的工作水平,提高刑辯工作的影響力和效率,有很大的幫助。”王俊峯指出。
“本次刑訴法修改堅持從我國國情出發,既注重解決突出問題,又吸收了國際國內的司法實踐成果,體現了循序漸進的原則,具有較大突破。其中,草案對未成年人犯罪問題的高度關注,是值得稱道的一大亮點。”貴州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崔亞東代表說。
針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點,草案專門設置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訴訟特別程序,對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方針、原則、各個訴訟環節的程序作出規定。
周光權對此表示了肯定。他說,未成年人對社會的認識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有限,即便其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爲,在處理上也有別於成年人,這是世界各國刑事訴訟法的通例。草案的這一程序設計有利於進一步貫徹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和教育爲主、懲罰爲輔的原則,切實保護未成年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利。
在對草案進行充分肯定的同時,代表委員也提出一些具體的修改意見。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前會長於寧委員建議對追究辯護律師涉嫌僞證罪設定特別程序。
他的具體建議是,在草案中增加一條: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辯護律師涉嫌毀滅證據、僞造證據、妨害作證或者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應當在開庭審理前或者法庭審理過程中,提請審理本案的人民法院進行審查。人民法院經審查,認定辯護律師提供的證據屬於僞造或者是以非法方法收集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辯護律師的行爲涉嫌犯罪需立案查處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取消該律師作爲本案辯護人的資格,交由辯護人所承辦案件的偵查機關以外的偵查機關辦理。
秦希燕聯合律師事務所主任秦希燕代表認爲,我國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對刑事被害人請求賠償範圍的規定,存在明顯侷限,使被害人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因此,他建議在刑訴法中強化對刑事被害人的救濟,建立刑事附帶民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此外,針對近年來出現的以收治精神病患者爲名,將無辜公民強行送入精神病院長期羈押的事件,秦希燕還建議在刑訴法中構建合理的刑事強制醫療制度,對於強制醫療的適用對象、有權決定強制醫療的機構、強制醫療的期限以及被強制醫療人權利的救濟程序等都進行詳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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