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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明年一月選出
□全國人大代表名額數不超過3000人
□首次實行“城鄉同比”選舉人大代表
□保障各個民族都有適當數量的代表
□黨政領導幹部代表比例要有所降低
□農民工代表人數將有較大幅度增加
□婦女代表所佔的比例有望高於上屆
□港澳代表選舉辦法擬總體不作改動
本報記者陳麗平
關於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草案8日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草案規定,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於2013年1月選出。受全國人大常委會委託,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兼祕書長李建國今天在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上,作《關於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草案)》的說明。
全國人大代表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參加行使國家權力。根據憲法和法律的有關規定,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到2013年3月任期屆滿,屆滿之前需選舉產生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
據介紹,這次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是選舉法修改後首次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進行選舉,對於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保障人民當家作主,加強國家政權建設,充分發揮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廣泛凝聚各方面的智慧和力量,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進程中的一件大事。
據瞭解,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更好地體現了“三個平等”的要求。
一是保障公民都享有平等的選舉權,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代表,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鄉人口數相同,體現人人平等。決定草案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人口數計算的名額數,按城鄉約每67萬人分配1名”。
二是保障各地方在國家權力機關有平等的參與權,各省(區、市)不論人口多少,都有相同的基本名額數,都能選舉一定數量的代表,體現地區平等。決定草案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各分配相同的地區基本名額數爲8名”,總計248名。
三是保障各民族都有適當數量的代表,人口再少的民族,也要選舉全國人大代表一名,體現民族平等。決定草案規定:“少數民族代表的名額應占代表總名額的12%左右。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應有1名代表”,與十一屆相同。
另外,全國人大代表名額中,需要留出一定的名額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另行分配,以保證人口特少的民族、地區和各方面代表人士比較集中的地區都有適當的代表名額。
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的最大特點是首次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
選舉法修改以前,根據當時經濟社會的發展情況和人口結構比例,城鄉選舉人大代表的人口比例不同。2010年修改選舉法,按照黨的十七大提出的要求,改變了這一做法。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按人口數分配的代表名額,不再區分城市人口和農村人口,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鄉人口數相同。
決定草案規定,在不超過3000人的全國人大代表名額中,按照人口數分配的代表名額爲2000名,城鄉大體每67萬人分配1名代表。
據介紹,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有利於更好地保障城鄉居民享有平等的選舉權,擴大人民民主,統籌城鄉發展,促進社會和諧;有利於更好地體現人大代表的廣泛性和代表性,進一步改善代表結構比例和素質。
人大代表具有廣泛的代表性,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本質要求,也是社會主義民主的重要體現。
從當前人大代表結構的實際情況看,人大代表結構中,黨政領導幹部、企業家所佔比例較高,而基層代表的比例較低,特別是一線工人、農民和專業技術人員代表數量偏少。
新修改的選舉法規定,全國人大代表應當具有廣泛的代表性,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基層代表,特別是工人、農民和知識分子代表。
根據這一規定精神,爲進一步優化代表結構,保證全國人大代表的廣泛性,決定草案規定:“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基層代表特別是一線工人、農民和專業技術人員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屆有所上升,農民工代表人數要比上屆有較大幅度增加,黨政領導幹部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屆有所降低。連任的代表應占一定比例。”
此外,爲了保證人大選舉中一定比例的婦女代表,新選舉法規定,全國人大代表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代表,並逐步提高婦女代表的比例。
爲此,決定草案規定:“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婦女代表的比例應當高於上屆。”
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的辦法草案、澳門特別行政區選舉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的辦法草案也於8日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李建國介紹說,以往3次選舉辦法所確定的選舉名額、選舉方式和選舉程序等,已經爲港澳社會熟悉和接受。本次制定這兩個選舉辦法的指導思想是:保持選舉辦法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對代表名額、選舉方式和選舉程序等總體上不作改動。本報北京3月8日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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