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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坤
3月8日,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被提請正在北京舉行的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
草案第二條明確規定,“尊重和保障人權”是刑事訴訟法的任務之一。這表明,在被學界稱爲“小憲法”的刑訴法中,有望首次明確規定“尊重和保障人權”這一重要原則。
改革開放以來,黨和國家在實行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過程中,一直強調要尊重和保障人權。2004年全國人大修改憲法時,第一次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憲法,成爲憲法確立的一項重要原則,體現了社會主義制度的本質要求。2007年,黨的十七大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進了修改後的黨章。
在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起草階段,立法機關就提出,這次修改刑訴法,要統籌處理好懲治犯罪與保障人權的關係,既要有利於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又要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利。因此,尊重和保障人權一直作爲一條“紅線”,貫穿刑訴法修正案草案的衆多條文之中。如,在證據制度中,規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並建立了非法證據排除制度;在強制措施當中,完善逮捕條件和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的程序,嚴格限制採取強制措施後不通知家屬的例外規定;在辯護制度中,明確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就可以委託辯護人,擴大法律援助的適用範圍;在偵查程序中,強化了對偵查活動的監督;在審判程序中,明確第二審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範圍,對死刑複覈程序作出具體規定;在執行程序中,增加社區矯正的規定;在特別程序中,設置專門針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等特定案件的訴訟特別程序,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等等。但通讀去年8月、12月分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刑訴法修正案草案,條文中並沒有明確寫出“尊重和保障人權”。
此次立法機關在充分徵求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首次將“尊重和保障人權”載入刑訴法修正案草案。這是我國部門法中第一次有了人權規定,是我國刑事訴訟立法進程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國人權保障和社會主義法制建設進程中的一件大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首先,“尊重和保障人權”載入刑訴法,有利於在司法實踐中具體落實“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這一憲法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體現了社會主義制度的本質要求。但憲法的這一規定具有抽象性,在司法實踐中起到的主要是宏觀指導作用,要真正落到實處,還應當通過相關部門法作具體規定。刑事訴訟制度直接關係到公民的人身自由等基本權利。這次在刑事訴訟基本法律中第一次明確載入“尊重和保障人權”,並在衆多具體規定中充分體現這一原則,正是落實憲法規定的具體體現。這無疑將有利地推動公安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活動中更好地遵循和貫徹尊重和保障人權這一憲法原則。
其次,“尊重和保障人權”載入刑訴法,有利於保護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及其他刑事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益。保障人權和打擊犯罪,是刑事訴訟法的兩個最基本的理念,二者相互聯繫,並重制衡,缺一不可。實踐證明,保障人權並不會影響懲罰犯罪的實際效果。“尊重和保障人權”作爲刑事訴訟法的任務之一,將提升和統領整個刑事訴訟活動。這一法律修改後,公安司法機關在貫徹落實這些規定的過程中,將會進一步依法辦案、保障人權,這必將有力推進我國刑事司法制度的民主化和法治化水平,更加充分地體現我國司法制度的社會主義性質。
再次,“尊重和保障人權”載入刑訴法,有利於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當前,我國正處於人民內部矛盾凸顯、刑事犯罪高發的時期,懲罰犯罪任務仍然十分艱鉅。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只有在刑事司法活動中充分保障每一位當事人的人身權利和訴訟權利,才能切實提高公安司法機關的辦案質量,真正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被害人、公安司法機關、社會之間的對立情緒,使其心服口服,從而減少重新犯罪,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總之,此次將“尊重和保障人權”載入刑訴法,不僅是貫徹憲法和黨章的一項重大舉措,而且標誌着我國刑事司法制度進入了一個以人爲本的新的發展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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