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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無人售票的公交車,要從前門上車,後門下車,上車要先投幣或刷卡。這是大家都知道的乘車規定。
可如果沒按規定,想從後門上車,沒成功,反而受了傷,這可怎麼辦呢?索賠計算金額時,是按交通事故,還是按公交車上的客傷事故呢?
昨天,江東法院開庭審理的這起案件,給大夥兒提了個醒。貪圖方便省時間,從後門上門,要不得啊。
大爺後門上車跌落致殘,索賠近36萬
出事的毛大爺,今年73歲。
毛大爺說,他家住江東,去年2月9日早上10點左右,他在鼓樓公交站點等來了2路公交車。
當時前門上車的人比較多,他擠不過人家,看見後門還開着,就從後門上車了。但是,他人還沒完全上車,公交司機在沒有預警和關好車門的情況下,忽然車輛起步。毛大爺沒抓穩扶手,從車上摔下,還被車輛後輪壓了一下。
毛大爺被送到寧波第六醫院搶救,傷勢經鑑定爲8級傷殘。
交警部門在責任認定時認爲,這起交通事故中,毛大爺欲從公交車後門上車,結果從車上摔下致傷。公交司機沒有關好車門就行車,負主責;毛大爺從後門上車,違反了《寧波市公共汽車乘坐規則》,負次責。
毛大爺認爲,他已經上了車,和寧波公交公司之間存在公路旅客運輸合同關係,公交公司應依法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給予賠償,賠償金額爲近36萬元。
寧波公交公司不認同。於是去年11月8日,毛大爺到江東法院起訴寧波公交公司。
爭議焦點一
是交通事故還是客傷事故
昨天下午開庭時,毛大爺和他的外甥、兒子一起參加了庭審。
公交公司的委託代理人胡律師表示,這是交通事故,非公交車上的客傷事故。因爲毛大爺是在車輛已起動行駛的情況下,違規強行從後車門上車不成,才摔下被車輪擠壓受傷。
毛大爺一方則認爲,行人與乘客的身份區別,是事發當時其所處位置決定的。交警的事故認定中提到了“摔下”,這個詞顯然說明了毛大爺當時的位置,是在車上。而且交警在責任認定時,認爲毛大爺負次責,應當也是在認可其乘客身份前提下作出的判斷。
對此,胡律師也提出了反駁,交警的責任認定也清楚寫明“在起步行駛過程中”以及“行人”毛某某“欲”從該車後門上車,這都說明了毛大爺並沒有成功上車。
爭議焦點二
是否能夠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索賠
庭審期間,人民陪審員問毛大爺,在從後門上車前,是否曾和公交司機溝通過。
毛大爺一家表示,人多時從後門上車幾乎是個慣例,有時候司機還主動讓乘客從後門上車。而且毛大爺是70歲以上的老年人,持有免費公交卡,不存在逃票。公交車後門又沒關上車門,想要上車的毛大爺理應視作乘客,那麼他和公交公司之間就構成經營者與消費者的關係,理應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索賠。
但事發前,毛大爺也確實沒有和司機溝通過。
胡律師表示,公交車從前門上車,完成刷卡或投幣這纔是建立客運合同關係的正常步驟,當然也有司機見乘客多會讓乘客從後門上,但這也是在司機同意的前提下才成立的。如果未經司機同意,私自從後門上車,不能算作建立客運合同關係。因此,毛大爺以客運合同糾紛起訴不能成立。
律師說法:客運合同並不成立
記者瞭解到,是否能夠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賠償,主要影響到兩項金額的計算:殘疾賠償金的計算方式,以及能否主張殘疾者一次性生活補助費。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計算出的賠償金額遠遠高於按交通事故。
毛大爺一家正是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來索賠,殘疾者一次性生活補助費高達174780元,而殘疾賠償金高達155360元。加上其它營養費、鑑定費、精神損失費、交通費等各項損失,毛大爺索賠金額近36萬元。
毛大爺的侄子向記者表示,如果按公交公司的理解,賠償金額與他們索賠的要相差28萬之多。
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張錦偉律師表示,合同成立的條件是,一方發出要約,另一方接收,並作出承諾。
在此案中,毛大爺要上公交車,可以視爲向公交司機發出了要約。但公交司機並未注意到,毛大爺正在後門上車,也就是司機並未接受這一要約。而顯然,他也沒有作出承諾,同意毛大爺從後門上車。所以說,雙方合同並不成立。
目前此案仍在進一步審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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