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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男子在參加單位組織的拓展活動時,在湖邊扔石頭打水漂,不想,一失手竟將一名同事砸得頭破血流。後雙方爲賠償問題鬧上法庭。鑑於被告男子已支付了醫療費,日前,紅橋區法院判令其賠償傷者誤工費、護理費及伙食補助費共計6600餘元。
28歲的王某與邱某同是本市一家物業顧問公司的員工。2011年6月7日,二人蔘加公司組織的北京拓展一日遊。在途經北京市平谷區的一個景區湖邊時,邱某扔石頭打水漂,失手砸到了王某的頭部,後其傷情經醫院診斷爲:“右頂硬膜外血腫,右頂顱骨骨折,右頂頭皮挫裂傷”。王某爲此住院治療24天。雖然邱某負擔了全部醫療費用,但對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等損失,其一直沒有賠付,王某爲此與邱某產生糾紛,並將其告上法庭。對此,被告邱某提出,原告住院的醫療費已支付,住院期間,被告母親也護理了原告,而且,被告是在參加單位組織的活動中誤傷的原告,活動期間,公司爲員工上了保險,因此,原告不應再要求賠償。
根據已查明事實,法院認爲,被告由於自己的過錯行爲造成原告身體受到傷害,應承擔賠償責任。除去被告已爲原告支付的醫療費外,還應賠償原告的誤工損失、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等。由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法律鏈接
《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爲人有過錯,行爲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爲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補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記者孫啓明通訊員溫金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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