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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電“刑訴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大會審議後,網絡上出現一些說法,認爲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可以祕密拘捕。這種說法是不準確的。因爲在我們國家沒有祕密拘捕,法律也沒有這樣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郎勝說。
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在梅地亞兩會新聞中心就刑訴法修改舉行記者會。對刑訴法修正案草案規定的採取強制措施後不通知家屬的情形,記者們十分關注。
根據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採取拘留、逮捕措施,除無法通知或者有礙偵查的以外,應該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家屬。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對不通知家屬的規定作了嚴格的限制。
“在審議過程中,綜合考慮懲治犯罪和保障人權的需要,反覆權衡研究以後,全國人大常委會認爲有必要進一步限制不通知家屬的例外情形。”郎勝說。
此次提請大會審議的刑訴法修正案草案規定,採取逮捕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措施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都應當在逮捕或者執行監視居住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家屬,刪除了有礙偵查不通知家屬的規定。
同時,將拘留後因有礙偵查不通知家屬的情形,僅限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並規定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有記者擔心這項條款會否被濫用。對此,郎勝說,我國刑法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動犯罪有明確的規定。去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於加強反恐怖工作的決定裏面也專門對恐怖活動的定義作出了規定。這些規定是明確的,界限是清晰的,司法實踐當中是能夠掌握的。
“另外需要說明的是,不通知家屬的情形是極個別的例外情況。一是這兩種犯罪,如果不妨礙偵查也都需要通知家屬。只有在有礙偵查的情況下才可以不通知。另外,有礙偵查的情形一旦消失,也需要立即通知家屬。第三,這種措施是臨時的、緊急的措施。”郎勝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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