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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吳亞東通訊員陳莉3月8日下午,福建福清市法院依法公開宣判一起生產、加工、銷售病死豬肉的案件,6名被告人分別犯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和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一審被判處11年6個月至1年3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100萬元至3000元不等罰金。
被告人胡昌彬和柯名治將撿回來的病死豬,以及從被告人黃聖華、楊金河、陳國亦等處收購的共計百餘噸重的病死豬,加工成排骨、肉、豬皮、臘腸等,作爲食品銷往山東、浙江、福建等地。被告人陳洪勇先後花3萬元購買重約11噸的病死豬肉,運回山東省臨沭縣出售給當地市民食用。經福建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檢驗,樣品中檢出豬圓環2型病毒呈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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