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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北京3月9日訊記者張國強“目前,法院和部分檢察院有辦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專門機構,而作爲司法程序第一個環節的公安機關卻沒有專門機構辦理未成年人案件,建議公安機關也應設立辦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專門機構。”民盟中央副祕書長兼組織部部長陳幼平委員提出這一建議。
陳幼平說,公安機關設立辦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專門機構具有法律基礎。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了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案件,應當根據需要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門人員辦理。
在實踐中,最高人民法院設有少年法庭工作辦公室,各省高級人民法院設有少年法庭工作辦公室或少年法庭指導小組,基層法院設有少年法庭;最高人民檢察院設有未成年人案件工作指導處,上海、河北省市區三級檢察院實現未成年人檢察工作處全覆蓋,其他一些地方的檢察機關也已經開始探索機構專門化。
陳幼平指出,由於公安機關專門機構一直沒有設立,導致少年司法公檢法一體化沒有完全實現,檢察院和法院開展的取保候審、社會調查,刑事和解、司法分流、前科封存等司法探索不得不斷點進行,不能貫穿整個司法程序,效果受到侷限。
陳幼平建議,公安機關在公安部、省級和地市級公安機關設立專門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指導機構,區縣級公安機關在派出所和刑偵部門設立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專門小組,從而加強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專門機構和專門人員隊伍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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