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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目標責任制、強制回收名錄制度、以生產者爲主的責任延伸制度、電器電子產品的能效准入制度、回收體系和管理制度、激勵制度和相關法律責任
本報北京專電(記者馬波李川)記者昨日獲悉,出席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的李全喜等31名天津代表團代表聯名向大會提交關於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廢舊電器電子產品回收利用法”的議案。爲此,記者採訪了李全喜代表。
該議案中指出,我國是世界上最大的家用電器生產和消費國之一,今後幾年將進入電子設備報廢高峯期。按照10至15年的使用壽命計算,我國每年將有500萬臺電視機、400萬臺冰箱、600萬臺洗衣機要報廢。目前約有500萬臺計算機、上千萬部手機已進入淘汰期。同時衆多國外電器電子產品的進入,使一些地區成爲電子垃圾場。
李全喜說,過去我們通常採用“原始作坊式拆解”方式處理廢舊電器電子產品,造成環境污染和資源浪費。近年來,雖然一些循環經濟示範園區建立起現代化、基本無污染的處理基地,但苦於沒有廢舊電器來源而設備閒置。
該議案中指出,2008年國務院制定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尚未實現廢舊電器電子產品從廢棄、回收到處理和再利用各個環節的規範和管理,監管部門及職責的具體內容也需進一步明確。迫切需要總結《條例》實施以來的經驗,制定“廢舊電器電子產品回收利用法”。
據李全喜介紹,立法目的主要着眼六個“有利於”:有利於形成政府統一領導,有關職能部門各負其責、協調配合、齊抓共管的行政管理體系;有利於合理調整回收利用過程中各利益羣體之間的關係,促進單位和個人科學回收、利用和處置廢舊電器電子產品;有利於從事規模化、規範化、科學化廢舊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的企業發展,促進回收處理體系等瓶頸性問題的解決;有利於針對有毒有害物質造成環境危害的風險,重在採取預防措施以避免環境惡化的可能性;有利於從設計源頭上控制高污染、高能耗和不利於循環利用的電器電子產品的問世,爲電器電子產品報廢后獲得高效率低排放的再生利用打下基礎;有利於舊貨流通市場的規範化發展,促進舊電器電子市場的良性發展。
李全喜透露,草案建議稿主要包括七個部分,即總則、基本管理制度、電器電子產品的設計和生產、廢舊電器電子產品的回收和循環利用、激勵措施、法律責任和附則。並提出相關法律制度保障,主要包括目標責任制、強制回收名錄制度、以生產者爲主的責任延伸制度、電器電子產品的能效准入制度、回收體系和管理制度、激勵制度,還對廢舊電器電子產品的回收、利用和處置的損害賠償制度、責任歸責原則和法律援助等方面作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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