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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孟環)北京團小組討論會上,宋魚水代表建議,現在社會刑事和刑事立法均出現變化,比如醉駕案件法定刑雖輕,但是嚴打對象,也是社會治理和民意所需,因此應該適當將逮捕條件擴大,從“應判徒刑以上刑罰”擴大至“應判羈押刑以上刑罰”,不能因立法滯後而影響司法實踐。
分組會上,身爲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副院長的宋魚水代表以專業的“咬文嚼字”態度認真介紹了自己的建議。她說,具體來看,刑訴法修正草案中第79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害性的,應當予以逮捕。”對此,宋魚水代表建議修改爲:“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羈押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害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宋魚水介紹,爲了打擊“酒駕”行爲,當前辦理的“酒駕”案件,對醉酒駕車構成危險駕駛罪的,一般都判處拘役實刑,幾乎很少判緩刑。但是,由於該罪法定刑最高是拘役6個月,夠不上有期徒刑,即不屬於“應當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所以實踐中,對於這些犯案人都只能採取刑事拘留,而不能逮捕。
宋魚水進一步解釋說,但是刑事拘留的理論最長期限是37天。因此,如果要想判完就執行,不超羈押期限,案件從立案偵查到宣判生效必須在37天之內全部完成。但在當前實踐中,這種理想結案方式是很難實現的。因爲37天要走完偵、訴、審三流程,而且還要包括各種交接、送達、上訴時間等,幾乎很難完成。即使完成,面對這麼多案件,其質量也堪憂。因此,實踐中,往往到了審判階段,37天的羈押期限屆滿,但還未審結或審結了判決沒有生效,就把被告人取保候審,等判決生效後再收押執行剩餘刑期。這種做法實際上既不科學,也浪費司法資源。J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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