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臨時工”實際上不是一個法律用語,在我國勞動法裏沒有“臨時工”這個概念
●政府應該對勞動監察隊伍投入更多的經費和編制,讓這個隊伍能夠有足夠的能力去執法
□視點關注
本報記者杜曉本報實習生羅甜甜
野蠻執法是“臨時工”乾的,粗暴迴應媒體是“臨時工”回的,錯別字是“臨時工”寫的……近段時間來,遍地開花的“臨時工”現象引起了社會的關注。在全國“兩會”期間,“臨時工”現象也成爲了部分代表委員熱烈討論的話題。
《法制日報》記者在採訪中瞭解到,“臨時工”的出現和存在已經延續多年,這一羣體在法律上缺乏合理的解釋和定位,已經成爲勞動力市場根深蒂固的頑疾之一。
頻頻出事的“臨時工”
今年3月1日晚上9點多,一輛黑色的桑塔納轎車撞死了浙江溫州平陽萬全鎮吳嶴村三人後逃逸。
事發後,平陽交警立即介入調查,隨後根據線索,確認肇事車系平陽縣某局公車。肇事者是該局駕駛員金某。3月2日晚上10點左右,金某向警方投案自首。
隨後,該局一名負責人告訴媒體,金某是該局2010年8月份臨時聘用的駕駛員。
近年來,“臨時工”屢屢犯禁似乎已經成爲了某種常態:
浙江省溫州市紅十字會一名女出納陳某在5年時間裏挪用公款126萬多元,用於店面還貸和家庭開支。東窗事發後,輿論一片譁然。陳某辯護律師提出陳具有自首情節,另認爲溫州市紅十字會是社會團體,而陳某是“臨時工”,不能視爲國家工作人員。
還有網友曝光的《關於參加“中華脊樑”大型文獻首發式暨首屆功勳中國系列人物頒獎盛典活動》文件顯示,參會者交納9800元,可申報“中華脊樑十大傑出人物”等獎項。對此,活動承辦方、北京國發中科信息技術研究院稱,文件是一個“臨時工”僞造的。
……
“臨時工”的身影如此之多,能量如此之大,令人吃驚。
“現在‘臨時工’這麼多的一大原因是勞動力市場活躍,‘臨時工’可以召之即來揮之即去。另一個原因就是能用比較少的成本,來使用勞動力。通常來說,不少國有單位的人員編制是有限制的,但是在這些單位規模發展壯大之後,編制內的人不能滿足工作需要,需要從外面去招人,在這種情況下,一些單位就傾向於使用‘臨時工’了。”中國勞動學會副會長兼薪酬專業委員會會長、研究員蘇海南說。
對於“臨時工”頻頻成爲“負面新聞”主角的原因,蘇海南向記者分析認爲,一些部門或單位在聘用了“臨時工”之後,由於經費不足,造成了事權和財權的不對等,“臨時工”權益無法保障,說得通俗點就是沒錢,所以一些“臨時工”就會想辦法通過不正當途徑去“弄錢”。
處於弱勢的“臨時工”
儘管“臨時工”屢屢被推到輿論的風口浪尖,但在現實中,他們卻是相對弱勢的羣體。
一家工商管理單位的“臨時工”告訴記者:“我們也是大學生,我們也是通過單位招考進去的,只是沒有編制,但我們的工作量比正式員工要多得多,而且不少人幹得比正式工還好,每月卻只有固定幾百元的工資,沒有獎金,沒有福利。而跟我們同一崗位做同樣工作的正式職工,不用擔心丟掉鐵飯碗,甚至每天只要簽到,就能拿到月薪加獎金至少三四千元,還享受住房公積金等各種優厚的福利待遇。”
一家事業單位的“臨時工”告訴記者,長期以來他的處境一直很尷尬。“1995年1月1日勞動法實施後,從法律角度看‘臨時工’的提法已經沒有意義了。但因爲種種原因,‘臨時工’仍然在事業單位大量存在,主要表現爲沒有事業單位編制,而且不僅有短期‘臨時工’,超過10年的‘臨時工’也不少見,屬於歷史遺留問題。”
“現實生活中,一些事業單位在編制外招用勞動者,經常不與招用的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或者是合同到期後未續簽合同。另外,沒有依法爲‘臨時工’辦理社會保險手續,欠繳單位應承擔的社會保險金的案例比比皆是。我所在的單位還存在向‘臨時工’收取‘管理費’的行爲。我個人認爲造成這種現象的主要原因是單位‘臨時工’重視不夠;少數單位領導‘官本位’思想嚴重,輕視基層勞動者;社會輿論也錯誤地將事業單位的不良現象歸咎於‘臨時工’。‘臨時工’成了‘出氣筒’、‘受氣包’、‘擋箭牌’。”這位工人說。
中國勞動法學研究會理事、北京市勞動法學和社會保障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王向前教授告訴記者,改革開放以來,“臨時工”就越來越多。所謂“臨時工”,實際上不是一個法律用語,在我國的勞動法裏沒有“臨時工”這個概念,這是社會上的一種稱謂。“臨時工”這個用語背後所反映出來的就是單位對勞動者崗位的一個定性,也就是單位不把某一類勞動者作爲長期的穩定的或者說是永久性的員工。
“需要時就用,不需要就隨時解除勞動關係,許多用人單位主觀上不把‘臨時工’作爲永久性的員工,但事實上使用的時間不一定短,甚至可能一個單位使用一個‘臨時工’20年以上。這樣的情況說明用人單位不願意給‘臨時工’提供一個穩定的工作崗位,所以即使簽了勞動合同,也往往期限很短。這樣做的原因,主要還是用人單位爲了實現其經濟利益,特別是在我們原來的勞動法律制度下,你要是長期使用一個員工,你解除勞動合同往往要支付經濟補償。我把你作爲‘臨時工’,那我跟你約定的就是‘臨時工’的合同,我隨時都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讓你走人,不用支付經濟補償。”王向前說。
對於這樣的行爲,王向前稱,“主要原因在於執法部門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我們的法律也需要對違反同工同酬的行爲,或者對把一些人界定爲‘臨時工’,然後實施不同的待遇這種歧視性的行爲,明確規定相應的處罰,給執法部門提供有力的依據”。
“臨時工”氾濫有損政府公信力
此次全國“兩會”期間,一些代表委員也對“臨時工”現象發表了自己的看法。
全國人大代表、河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邸瑛琪認爲,一些單位用“臨時工”,就是爲了方便轉嫁責任,也就是說他們從一開始就打算利用“臨時工”來推脫責任。另外,一些單位需要用“臨時工”,來完成正式人員不願做、不會做、不屑做、不想做的事情。
邸瑛琪認爲,違規使用“臨時工”,不僅損害“臨時工”的權益,也損害了法律的嚴肅性以及政府的權威和公信力。
全國政協委員陳世強也建議,從政府部門開始,開展自查自糾,發現違法用工,一律糾正,構成違法違規的,要嚴格追責。同時建議國家儘快完善勞動法,配套出臺法律法規,明確同工同酬。
蘇海南建議,應該通過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來明確用人單位和“臨時工”相互的權利和義務。其次,要引導、改變部分用人單位本着減少人工成本的目的去大量使用“臨時工”的錯誤導向。
王向前認爲,不應該讓很多勞動者都處於這種就業的不穩定之中。爲此,地方政府一定要對勞動監察隊伍投入更多的經費和編制,讓這個隊伍能夠有足夠的能力去執法。“我們現在幾乎各個地方的勞動監察隊伍都不能應付一定的勞動監察任務,光主動投訴的線索想調查過來都很難,更沒有時間主動去用人單位檢查執法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