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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來媳婦王某的丈夫婚後不到兩年即撒手人寰,好在丈夫留下一套承租的公房,王某向某物業公司申請取代丈夫成爲房屋承租人時,物業公司沒有準許,還將王某的公公李某確定爲房屋承租人。王某覺得自己備受欺負,便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物業公司確定李某爲房屋承租人的行爲,並確定自己爲承租人。
一審法院審理後沒有支持王某的訴請,但明確王某對於房屋的居住權。王某提起上訴,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終審維持了一審判決。
-以案釋法
沒有承租資格但可獲居住權
根據《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規定,在該公房實際居住超過一年又有本市戶口,可以認定爲同住人,但王某沒有本市常住戶口,因此無法成爲公房的承租人。
不過,法官擔心李某成爲承租人後,會妨礙王某對房屋的居住使用,不僅在判決書中明確了王某與承租人享有同等居住權,還積極和王某所在街道、派出所和司法所聯繫,確保王某居有其所。 (呂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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