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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因妻子系再婚,丈夫總犯“疑心病”並以此爲藉口實施家庭暴力,甚至懷疑女兒也非親生。女方曾兩次起訴離婚但都沒“堅持到底”,直到日前第三次告上法庭,這段維持了20年的婚姻終於走到盡頭,換來的是專業機構的親子鑑定結論以及法院的判決書。
20多年前,李女士曾有過一段短暫婚姻,離婚後經人介紹與王先生相識戀愛,登記結婚後生下一個女兒。李女士過去的感情經歷讓王先生心存芥蒂,後來更加猜疑妻子有婚外情,時常與妻子發生爭吵,並對妻子有打罵行爲。此後,李女士曾經兩次起訴要求離婚,由於顧及到孩子等原因都撤了訴。2011年,李女士離家在外租房居住,與王先生分居生活,並再次告上法院。
原告李女士訴稱,婚後夫妻感情尚可,10多年前丈夫下崗後無所事事,無端猜疑原告,並實施家庭暴力,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無法共同生活,婚生女兒現已成年,故起訴要求離婚。
被告王先生辯稱,當初介紹人對原告系再婚等情況有所隱瞞,婚後被告發現原告過去的妊娠報告,故被告猜測原告是有事實根據的,由此導致夫妻多年矛盾。被告承認對原告有過家庭暴力,也都是上述原告過錯所引起,被告懷疑婚生女兒也不是其親生的,並要求做親子鑑定。於是,經徵得原告以及女兒同意,法院委託專業機構進行鑑定,結論爲女兒確實系原告和被告親生。
後被告同意離婚,但財產分割上仍有異議。原告認可住房和家中財產歸被告繼續使用,只要求被告補償5萬元。被告同意補償款數額,但表示無力給付。另外,被告要求分割原告的住房公積金以及共同償還債務,對此原告則不同意。
紅橋區法院經審理認爲,原被告雖是自主結婚,但婚後未能建立起真摯的夫妻感情,被告無端猜疑原告,導致雙方矛盾不斷加深,現雙方均願意離婚,說明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准予離婚。考慮被告給付原告房屋補償款的數額及能力,原告的住房公積金不再分割,歸原告所有。被告提出共同債務未提供事實依據,且無債權人主張權利,不予認定。
一審判決,准予原告與被告離婚,被告處財產除原告個人衣物外,其他財產歸被告所有,房屋由被告繼續承租使用,原告住房自行解決,被告一次性給付原告房屋補償款5萬元。(記者馮琳通訊員溫金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