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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孫乾)全國人大將對刑訴法修正案草案進行一定的修改補充,在強制證人出庭作證條款中,有望新增“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作證將先訓誡”的內容。昨天上午,全國人大法工委副主任郎勝到北京代表團聽取代表意見時透露了這一信息。
刑訴法修正案草案爲解決“證人出庭難”問題,增加專門條款,規定證人無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對於情節嚴重的,可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對此,北京團代表展開熱烈討論,方新代表就表示,證人作證雖是公民應履行的義務,但不出庭是否就應該被拘留值得商榷。
郎勝表示,對於重大複雜案件,特別是一些有爭議的案件,在有些情況下,證人應該有義務出庭作證,這也是今後發展的趨勢。有關部門在討論研究刑訴法修正案草案時,曾有意見認爲,根據國外經驗,證人出庭作證是義務,如不出庭作證,就應入罪。不過,反覆研究斟酌後,最終在草案中規定,對於證人無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司法機關可強制執行,對於情節特別惡劣的,可給予一定處罰,比如拘留,而不是入罪。
對於代表們的建議,郎勝稱,全國人大有關部門可能還會對刑訴法修正案草案涉及證人出庭作證的內容有所修改補充,比如涉及法庭決定證人必須出庭的時候,如果不來,將先訓誡,教育證人要出庭。“如果訓誡不成,纔會強制帶到法庭,如果情節惡劣,將給予必要的處罰,而不是一上來就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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