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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患有老年癡呆及小腦萎縮的父親以“零價款”將房產賣給兒子後,他的再婚妻子認爲繼子是趁老伴兒“犯迷糊”時“騙房”,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將父子倆告上法庭。河北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爲,兒子明知該房系二老共同財產,在未支付合理價款情況下將所有權人變更爲自己,其行爲不屬於法律規定的善意取得,一審判決其將房屋恢復至父親名下。
原告李大娘和被告王大爺是“半路夫妻”,二人婚後不久,王大爺從單位分了一套公產房。2005年,王大爺將房屋產權買下。王大爺與前妻生有一子,名叫王強(化名)。2011年8月,李大娘無意中發現,該房產在自己不知情的情況下,已經過戶到了王強名下。經詢問,得知王大爺在2011年5月以50萬元價格賣給了兒子。
王大爺晚年患有老年癡呆和小腦萎縮等疾病,李大娘認爲王強是趁其父“犯迷糊”時把房子買下,遂將父子二人告上法庭。法院審理中,李大娘稱該房屋屬夫妻共同財產,王大爺系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因此其處分財產的行爲應認定爲無效;王強明知該房屋爲二老共同財產,卻以明顯低於市價的價格購買,也應認定爲無效。李大娘請求法院撤銷王強爲房產所有權人的登記,將房產恢復至王大爺名下。但王強則辯稱,辦理買賣手續時父親意識清醒,與常人無異。
法院查明,王強雖與王大爺簽訂買賣合同並已辦理過戶,但其實際上一直沒有支付房款。同時,經司法醫學鑑定中心鑑定,對王大爺近兩年來的民事責任能力評定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法院認爲,訟爭房屋系李大娘與王大爺婚後共同購置,屬夫妻共同財產,無論王大爺將房產以買賣形式變更至王強名下時是否具有處分能力,其均應取得李大娘的認可;且王強明知該房系二老共同財產,在未支付合理價款情況下將房屋所有權人變更爲自己,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善意取得的有效條件,二被告對房屋所有權轉移的行爲應認定爲無效。綜上,法院一審判決,王大爺與王強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王強於判決生效後5日內,協助二老將房屋所有權人恢復爲王大爺。
律師說法:無處分權人轉讓不動產,所有權人有權追回
擊水律師事務所張向龍律師介紹,根據《物權法》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若符合下列三種情形,受讓人可取得所有權。三種情形爲: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以合理的價格轉讓;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此外,若受讓人已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結合本案,王大爺作爲無處分權人,將房產賣給兒子,其兒子作爲受讓人,沒有支付合理價款,故不屬於善意取得,李大娘有權追回。(渤海早報記者解金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