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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濱,一級律師,國浩律師(天津)事務所的創始合夥人之一,上世紀90年代時曾經擔任過大邱莊一案禹作敏的辯護人。無論辦理訴訟案件還是非訴訟業務,他都兢兢業業,爭取以最佳專業方案爲當事人提供幫助和服務。
由於現在的律師事務所都採用合夥人制,執業律師面臨着自我拓展業務的壓力,因此一般都很注重各種社會交往,通過打高爾夫球、組織飯局等聯誼活動與潛在的目標客戶聯絡感情,提高知名度,達到擴大業務的目的。很多律師幾乎天天參加這類應酬,收穫頗豐,樂此不疲;有的人感覺很累,卻爲了生計不得不爲。而李濱則是比較特別的一位。他自稱,基本不做“自我營銷”,很少參加與客戶的應酬聯誼,不吃當事人的飯,也不與潛在客戶吃飯,幾乎每天晚上都回家吃飯。他的助理說:“李律,我給別的律師做助理差不多天天在外面喝酒,你怎麼一點應酬也沒有?”李濱說:我不是能喝酒的人,只想做一個實實在在的律師,爲當事人提供他們所需要的專業法律服務。李濱確實樂在其中,也時常由於律師業務給了客戶很實際的幫助而體會到一種成就感。
李濱以做公司業務爲主,也參與一些法律援助。凡是老百姓打來電話尋求援助的,他都接辦,其業務主要有兩大類,一類是企業的長年法律顧問,第二類是房地產法律事務。他還擔任天津律協房地產專業委員會主任,參與了許多專業立法工作,他作爲《天津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草案)起草小組組長,參加了法規的全部起草工作。
帶一箱證據到遼寧打官司
在一個案件中,天津某國有大型集團公司承攬了遼寧一個工程項目,中間聯合遼寧一家公司,做項目合作方。後來工程施工在某些環節出了問題,發包方通過銀行將履約保證金500萬元划走了。這就涉及天津和遼寧兩個具體工程合作方誰來承擔損失的問題。遼寧公司在遼寧省的工程所在地中級法院起訴天津公司賠償。李濱代理天津方出庭應訴。
作爲代理律師,李濱做了大量的案前準備工作。通過審查訴狀,他認爲此案尚不具備通過訴訟解決爭議的條件。因爲雙方合作的工程還在繼續施工中,還會有新的收入和新的開支。只有在工程完工,同時所有的支出和收入都確定後,才能確定損失,才能談到賠償和責任的分擔與承擔。由此,李濱提出了己方的意見,請求遼寧省審理本案的中級法院駁回遼寧公司的起訴。
這個案子在遼寧開庭時,李濱帶了整整一旅行箱證據材料與各類票據來到當地法庭,以證明工程施工與沒有實際結算的事實,及天津公司爲合作工程所支付的上千萬元費用和稅金等。因爲涉及履約保函和工程結算的法律規定,散見於不同的法律、法規和建設部的一些規範性文件與建設施工專用條款和通用條款中,李濱擔心一般民事法官對這些專業性非常強的內容不夠了解,就把相關的專業規定全都摘錄下來,合成一個集子完整地提交給法院,並進行註釋,使法官在專業上比較容易瞭解此案的性質,進而接受李濱的代理意見。
由於李濱對這個案子的4個技術點把握得比較好,證據又提交得很充分,一審法院裁判認定,在工程尚未結算、合作方也尚未就工程支出相互結算減扣的情況下,遼寧公司主張天津公司負責賠償的理由不能成立。天津方勝訴後,對方提起上訴,二審遼寧省高院的主審法官也明確表達出傾向於接受天津方的辯護意見,支持一審裁決。此案最後以遼寧那家公司在省高院主動撤回上訴了結。
售賣抵債房是違約還是犯罪
這個案子是由兩個人合作投資房地產項目糾紛引起的:李濱的當事人孫某與他人合作共同投資某房地產項目。合作方林某提出孫某的投資與約定不符,涉嫌詐騙。公安機關經調查確認孫某確實少投了近2000萬元。決定由孫某拿出其公司另外開發的某小區的56套房轉給合作方林某,折抵那2000萬元。雙方爲此簽訂了一個以房抵債協議。後來合作方林某專爲這56套房申辦了一個銷售許可證。然而,當時房地產市場低迷,房子不好賣,這批房子就存下了。到了2005年,房地產市場開始升溫,天津市和全國一樣在2005年開始實行網上售房制度。由於孫某公司開發建設的這56套房雖與他方簽訂了以房抵債協議,卻並沒有完成房屋權屬變更登記,主管機構在網上根據已有資料把這56套抵債房仍納入孫某公司的可售房屋之中,標明其屬孫某的房地產公司所有並可以對外出售。當時孫某與林某都不知道這一情況。
事發是因爲一個購房者。這名購房者在2003年就相中了這56套房中的一套,並找到林某的公司想要購買,但雙方沒談成。後來此人在網上發現這套房,其所有人是孫某經營的公司,於是就找到孫某提出購買。孫某上網一看,果然,這56套已協議抵債出去的房子仍在自己公司名下,於是先後多次向市區主管部門詢問,這批房子是否仍屬於自己所有,是否可以出售。回答都是,網上確定的房產可售信息都是有依據的,既然網上公佈是你們公司可售,當然就是你們的,當然可以出售。孫某便將這套房賣給了這名購房者。
購房者以滿意的價格買到了心儀已久的房子,喜不自勝,抓起電話就把這事告訴了林某,語中多有責怪對方當年要價過高。林某一聽,如夢方醒,立即向公安機關舉報,說孫某私自出售抵債房,已經涉嫌詐騙。公安機關一查抵債與出售均屬實,便以觸犯刑法涉嫌犯罪拘捕了孫某。孫某於是聘請李濱做他的辯護律師。
李濱仔細研究了案情及相關法律政策,在辯護中提出孫某出售當年協議抵債房的行爲最多屬於民事違約範疇,不構成犯罪。因爲我國法律規定,任何房屋的權屬是否完成轉移均要以完成權屬登記爲標誌,即使是以房抵債,國家建設部也專門有一個以房抵債流程規定,按照這個規範性文件,只有最終完成房屋權屬登記變更的,房屋權屬才最終改變。可是,具體到孫某的這次房屋抵債行爲,雙方的手續只是進行了一部分,其權屬登記變更並沒有完成,所以房屋所有權還應歸屬孫某所屬的公司。這就像一個女孩從單位開來證明信,然後便與別人喝了訂婚酒,並同居了,但是她並沒有與這個男人到婚姻登記處領取結婚證,所以,法律上她還不能算結了婚。孫某售賣已按協議轉抵他人房屋只是違約,而不是犯罪,不應以刑代民,對其進行刑法制裁。
控方提出,林某不僅僅是通過協議取得抵債房,同時已持有這批房屋的銷售許可證,說明林某具有對這批房屋的相當於所有權的處置權。李濱對此提出的辯護理由是,在房屋權屬沒有變更前,林某獲得銷售許可證,是不符合正常程序的。此外,銷售許可證仍體現不了房屋的所有權屬,所以房子還是孫某公司的。此案涉及問題非常專業,一審法院極爲慎重,庭審多次中止,專門調查和審查專業問題。但是一審法院最終沒有接受李濱的觀點。李濱的當事人孫某被以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孫某上訴到天津高院,李濱繼續代理辯護。最後高院撤銷原判,發回重審。這一次,原一審法院認可了李濱的辯護意見,判決孫某無罪。
爲小股東追回1500萬投資款
李濱曾代理了一個特殊的案子:那年在建設河西區一座行政辦公大樓過程中,兩個股東發生了矛盾。大股東舉報小股東的投資公司有偷稅漏稅行爲。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後,小股東行動自由受到限制。李濱受聘擔任小股東的辯護人,爲他作無罪辯護,最後檢察院免予起訴。小股東恢復自由後,發現自己的投資公司接近破產,其在那個辦公樓項目公司中的300萬投資股權也易手他人。原來,在他被拘押期間,他的投資公司因拖欠銀行的貸款沒能及時清償,銀行在勝訴後通過法院的強制執行程序申請實現債權,法院便將其公司在這個辦公樓項目公司中的投資股權拍賣還債。這位小股東在幾乎一無所有之際,騎着自行車來找李濱幫忙。
李濱瞭解到,這個辦公樓項目公司註冊資本金共1000萬元,其中小股東佔300萬,大股東佔700萬。小股東提出,在爲這1000萬註冊資本金出資的300萬元之外,他的投資公司爲辦公樓項目還有其他資金投入,不知他是否對此還擁有財產權益。在註冊資本金之外還有資金投入,這一說法符合房地產項目開發的常理與規律。一般房地產項目是無法僅僅用開發公司那1000萬元註冊資金完成開發建設的,必然有雙方股東的後續投資或其他的融資投入。可是,開發項目公司的賬本明細等均在對方手裏,根本無法查看,只能查找其他證據予以佐證。李濱於是開始從小股東投資公司的財務賬冊入手,深入細緻地把每一筆與這個辦公項目有關的資金投入一一列出,最後梳理出小股東的投資公司在註冊資金之外還爲這個辦公樓項目投入的資金,共有1500多萬元。
然而,由於小股東在辦公樓項目公司的全部股權已被法院通過強制執行程序拍賣,這筆錢到底還是不是小股東的,投入的資金是否已隨股權同時被拍賣,現在還不能確定。爲此,李濱又到當年執行銀行債權的法院調出當年拍賣辦公樓項目公司股權的評估報告與拍賣公告等文件。結果非常幸運,這些文件證明當年只是拍賣了股權,並不包括其後續的任何投資。李濱據此代理小股東到二中院起訴,提出雖然小股東的股權被拍賣,但投資款並沒有隨拍賣處分,沒有轉給新股東。因此,小股東還享有投資款所形成的債權,要求返還當年投資款1500萬元。一審法院認可李濱的訴求及理由,判決小股東方勝訴。對方不服上訴到市高院。高院法官在庭審結束的調解工作中表達出對李濱代理小股東方主張的請求及一審判決的支持。最後在二審程序中雙方和解,在高院法官主持下對方撤回上訴,並給付了絕大部分一審判決所認定支持的款項。
那名小股東有了這筆錢,生意才得以繼續。
選擇仲裁快速解決合同糾紛
李濱在律師執業服務中,一直推崇仲裁,覺得仲裁乾淨、專業、超脫,不受案外因素干擾。1995年,李濱成爲天津仲裁委首屆仲裁員。2011年我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改革,面向海內外招聘新一屆仲裁員,經過初審、考試考覈等環節,李濱又被聘爲我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貿仲”)的仲裁員。李濱認爲,中國企業的商事活動尤其是涉外商事合同與交易,早已超越了國境。但在目前的大背景下,我國民商事類的國際間的司法協助還極其有限,中國法院判決尚不能被國外大多數國家承認並執行。相反商事仲裁則不同,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與地區都是仲裁公約國,我國也加入了該公約,所以通過仲裁程序解決的涉外民商事糾紛在國際上絕大多數國家是可以得到執行的。
2009年,德國一家世界著名的電子和電器公司與我國的一家企業發生糾紛:該公司長期拖欠我國這家企業合同款。雙方在合同中已有約定,若有任何糾紛通過我國貿仲仲裁解決。爲此李濱代理國內企業向我國貿仲提起仲裁,要求對方支付拖欠款項。由於對方管理人員的更換,對合同是否履行、如何履行並不清楚。仲裁庭經過兩次開庭,李濱代理國內企業提交了合同簽訂與履行的全部材料,證明合同已履行,欠款是無可爭議的事實。在審理期間對方答應並履行了拖欠款項的支付義務,雙方當庭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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