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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出臺了一份《關於進一步加強我市醫療機構安全保衛工作的實施意見》,其中規定,“醫院保衛室可適當配備短棍、長棍、催淚噴霧劑等帶有攻擊性的裝備以及防刺背心等,以供危急情況下使用”。(3月10日《成都晚報》)
醫院設立警務室,由轄區派出所派駐民警協助調處醫患矛盾糾紛,這有助於調節醫患矛盾,也可以維持正常的醫療秩序,可以理解。但醫院配備的短棍、鋼叉和催淚噴霧劑,就不僅是防禦性“武器”,而且具有進攻性了。
這就是說,在某種情況下,可以對維權者使用催淚劑。那麼,今後處於弱勢地位的患者的權利就更難維護,即使有理也只能屈服於醫院的“武裝”力量之下。難道現在的醫療領域已經到了“叢林社會”,要靠拳頭和武力論輸贏?
當地衛生局說“武裝”醫院是爲了對付不法分子。去年“8·16”長安醫院事件,一名男子先後將該院兩名醫生砍傷。所以有必要對醫院的正常秩序採取一些措施。因爲去年發生砍人事件,現在就可以配備攻擊性武器?這裏還有一個問題:誰有權批准醫院“武裝”起來?管制刀具的銷售和購買,批准單位應是公安部門,衛生部門並無此權力。
醫患矛盾發展到今天的地步,確實發人深省。不過,應該說,矛盾的發生和激化是與多方面的因素有關的,解決問題也應該從多方面治理。政府應該站在客觀中立的立場,而不能把責任推給患者一方。如果只是通過對醫院的偏袒和保護,甚至授予醫院主動攻擊權力,這不僅無助於化解矛盾,而且可能釀成更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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