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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小丹省長在全國兩會上談到我省加快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時指出,要進一步理順政府和市場、政府和社會的關係,改變過去政府管了很多不該管的、必須管的又沒管好的現象,讓政府的職能歸位。越位的歸位,缺位的到位。近期廣東推出的《關於進一步培育發展和規範管理社會組織的方案》,提出了創新社會組織管理體制機制的一系列重大改革措施,從2012年7月1日起,除特別規定、特殊領域外,將社會組織的業務主管單位改爲業務指導單位,社會組織直接向民政部門申請成立,無須業務主管單位前置審批後再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並對廣東省社會組織發展的速度、隊伍、數量、能力、發揮作用、監管、黨建等提出具體目標,到2015年,建立與廣東省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的現代社會組織體系。
政府與社會組織良性互動對建設服務型政府、推動公共管理社會化意義重大
隨着政府職能轉變的加快,社會利益多元化形成,社會組織迅速發展,其地位作用日益凸顯,政府與社會組織新型關係逐漸重構。社會學意義上的社會組織主要是指爲了實現特定的目標而有意識地組合起來的社會羣體。具體而言,社會組織是指由公民自發組成,爲實現組織成員的共同理想,並按照其內部章程開展活動,以便實現組織的宗旨和目標的非贏利性社會團體。社會的基層組織和社會的民間組織正在發展壯大,這是我國改革深化的結果。政府作爲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者,一要努力培育社會組織的成長,二要充分發揮社會組織的作用。構建政府與社會組織之間良性互動關係,對建設服務型政府、推動公共管理社會化進程、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政府與社會組織良性互動有利於形成新型的社會治理結構。國際經驗表明,政府越精簡,政府職能越精練,政府需要購買的公共服務就越多,社會組織提供公共服務的機會也就越多,社會組織的用武之地也就越廣闊。只有政府和社會組織有機合作、良性互動,才能優化社會治理結構,改變目前主要是自上而下的縱向管理的社會治理模式,實現現代社會橫向聯繫和網絡化的社會關係。
政府與社會組織良性互動有利於發揮社會組織的積極作用。在經濟社會發展的轉型時期,社會民生問題越來越多,也越來越重要,政府沒有能力、也沒有必要承擔所有社會管理職能。政府與社會組織共同承擔起對社會的管理服務職責,充分發揮社會組織在社會服務中的主動性和潛能,與其攜手合作,共同提高人民幸福指數,是創新社會管理的趨勢。社會組織是政府的人才庫,智囊團,是政府的外腦。政府的科學決策很多來自社會組織,是經過論證,從社會組織提出的多種方案中選擇出有利於社會發展的最佳方案,成爲政府決策。社會組織還是幫助政府糾正失誤的矯正器。
政府與社會組織良性互動有利於形成政府聯繫廣大民衆的紐帶。面對日趨複雜的利益關係和錯綜複雜的社會問題,需要在政府與社會之間架設一座橋樑,社會組織正好充當了政府管理的“減肥劑”、社會融合的“黏合劑”、社會矛盾的“稀釋劑”角色。
探索政府與社會組織良性互動關係的新路徑
在社會轉型的今天,社會組織正在成爲參與社會建設、社會管理、提供公共服務的一支重要力量,也日益成爲彌補“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的有效力量。政府與社會組織良性互動關係的建構,是一項全局性、綜合性、系統性的創新工程,必須積極探索新路徑。
互動理念創新。思想的高度決定行動的力度,要結合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新需求,大膽探索中國特色的社會組織參與社會管理的新理念、新任務、新模式,着重扶持培育直接提供專業服務的社會組織,加快發展爲提供專業服務提供支持的各種慈善基金會,鼓勵支持現有公益服務性社會組織引入專業社會工作理念、知識、技巧開展公益性社會服務。
互動機制創新。推進政府與社會組織良性互動進程,創新社會組織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是必然之舉。在社會組織管理體制創新上,應遵循從管理逐步走向治理的思路,嘗試取消業務主管單位,探索建立新的社會組織管理體制。在總體思路上,應讓各類社會組織在法律框架內最大限度發揮積極性和創造性,全面參與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同時對可能造成不良影響的社會組織發展進行適度限制,保證社會整體的安定有序和充滿活力。在社會組織具體管理方式上,實行分類管理,對不同類別的社會組織,政府制定不同的法律和法規,實行不同的管理方式。在社會組織運作機制創新上,一是建立完善黨委領導機制,把握規範社會組織的發展方向;二是建立政社溝通協作機制,加強政府與社會組織之間的溝通協作;三是建立部門聯動協調機制,建立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四是健全社會組織自律機制,健全社會組織內部治理結構和管理制度,深入開展自律與誠信建設,建立社會組織信息披露制度、重大事項報告和公衆投訴制度,加強輿論監督和社會監督,健全社會組織評估制度,不斷提高社會組織的自治水平。
互動環境創新。建立政府與社會組織良性互動的關係,需要相互理解、支持,相互搭建合作平臺。一方面,政府機關努力搭建社會組織和公民參與管理的平臺,實行政務公開、組織購買服務招標與簽約等渠道,吸引和保證社會組織和公民參與社會管理,主動搭建政府與社會組織互助互動的合作平臺。另一方面,社會組織通過街道家庭綜合服務中心,接受政府委託,面向社會有需要幫助的人們提供更多、更新的公共服務和公益支持,發揮其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爲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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