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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是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政府自身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也是經濟、政治和社會體制改革的重要環節。自1998年深圳市率先在全國開展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試點工作以來,廣東在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中先行先試,成效顯著,不僅大幅精簡了行政審批事項,而且在持續清理規範行政審批事項的同時,主動下放行政審批管理權限。儘管如此,從總體上看,行政審批改革尚未完全達到預期目標,改革仍然面臨着許多阻力和困擾,滯後於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廣東必須繼續保持先行先試的開拓精神,堅定不移地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廣東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進一步推進,從宏觀思路上看,需要處理好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地方與中央三大關係;從具體策略上看,應當在以下五個方面取得實質性的進展。
以轉變政府職能爲核心,依法全面清理行政審批事項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深入推進必須置於經濟體制改革、社會管理創新和政府職能轉型的大背景下進行。各級政府必須嚴格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要求,堅持市場優先和社會自治原則,進一步清理、減少和調整行政審批事項,除了對涉及國家安全、社會穩定、資源利用、環境保護等關係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審批事項之外,其他不屬於政府職能,可由企業、社會自主解決或可按市場方式自行調節的事項,以及缺乏法律、法規、規章依據的部門自定審批事項,應堅決取消;對只限制資格、條件而不需要進行指標額度控制的事項,應改爲覈准制,符合條件的即予批准;對按照職責分工,可由下級政府進行審批管理的事項,應下放審批權。同時,要嚴格控制新的審批事項的設立,確需新設審批事項的,必須經過嚴格的聽證程序和報批手續。
以便民、高效爲原則,規範和優化行政審批程序
行政審批程序最基本的功能是規範,它通過對行政審批行爲步驟、方式的規範,使政府行爲公開化、有序化和效率化。爲此,一是要明確公開審批對象、內容、條件、程序和時限,實行對行政審批事項辦理的“一次告知”、服務承諾等便民、利民制度。二是要對審批程序進行優化,按照審批路徑最短、環節最少的要求,對審批流程進行系統分析和優化,改變傳統線性遞進、層層審批的工作方式,積極推動各部門共同參與、協同辦公的“並聯式審批”,實現“申辦材料一口受理、現場覈查一同前往、事項審覈同步辦理、辦理結果一口反饋”。三是要運用網絡信息技術的力量,大力推行“一站式”網上集中行政許可,充分發揮電子政務在開展流程的優化再造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理順政府部門間關係,探索審、管分離的新機制
必須按照《行政許可法》有關行政許可“統一辦理、集中辦理”、“一個窗口對外”的要求,積極開展部門機構的職能重組,減少部門之間的職能交叉,實現行政審批職能的適度集中和有機整合。積極探索決策、審批、監管相對分離又相互協調的新機制,如決策機構主要負責調研、政策制定、技術支持等活動,審批執行機構負責各類行政審批事項的辦理、便民服務的提供等,監管機構負責對行政審批事項的協調、組織和後續監管等,促進部門權力和利益的相對剝離,實現部門決策、執行、監督職能的相對分離又相互制約、相互協調。
培育社會中介組織,承接政府轉出的審批職能
在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過程中,能否逐步建立政府部門依法監管、行業組織自律管理、社會中介組織依法執業的制度,使社會中介機構組織承擔起部分社會管理職能,是實現政府職能轉變的核心。要加強對社會中介組織的培育、管理和監督,使之不僅能夠規範地行使行政機關轉出的職能,而且也能夠推動社會自治,從而進一步理順政府與社會的關係,爲政府職能轉變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深化鋪平道路。
充分發揮政務服務機構作用,健全行政審批服務體系
上世紀90年代中後期以來,地方政府開始紛紛建立形式不一的政務服務機構。實踐證明,政務(行政)服務機構已經成爲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實施政務公開的重要平臺。應當充分發揮政務服務機構作用,明確政務服務機構職能,規範政務服務機構運行,使之成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重要載體和法定機構,並積極推動省、市、縣、鄉聯動的政務服務體系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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