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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經濟、社會深刻轉型過程中,傳統的行政審批制度已經無法滿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需要,阻礙了政府職能的優化。我國於上世紀末開始大幅精簡行政審批事項,力求規範審批程序,設定審批時限,公開審批內容,藉此實施公共服務的“流程再造”。廣東地處改革開放和社會轉型的前沿,近十餘年來在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中“先行先試”,以“提升效能、改善服務”爲目標,力求在行政審批管理體制、機制和管理方式上有所創新,並在政府職能轉變、政務資源整合等方面進行了可貴的嘗試,取得了多方面進展,但也暴露出不少弊端。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過程的困境
我省所推行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是針對“政府權力部門化、部門權力利益化、獲利途徑審批化、審批方式複雜化”的制度頑疾,基於“服務型政府”的構想,以“從管制轉向服務”爲指南。十餘年來的實踐表明,改革過程面臨着如下困境。
一是“越減越肥”與“審批拖沓”。我省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是從精簡審批事項開始的,但同樣經歷了精簡又膨脹的反覆過程,審批事項的數量陷入了“精簡又膨脹”或稱爲“越減越肥”的怪圈。從最近一次清理的結果來看,審批事項的數量仍然過多過雜;同時,“審批拖沓”的狀況也很嚴重。
二是“簡政放權”中的“統籌不足”。簡政放權促使審批權力結構產生重大調整。以地級市爲例,市級部門將一些原本管不好、管不到的事情下放到各區,實現管理重心下移,調動了下級部門的積極性,但同時一些需要從全市總體上進行統籌把關的事項如規劃、國土和環保等事權,也大量下放到各區;個別區向鎮(街)大量下放審批事權,卻沒有考慮到後者的承受能力。
三是“重審批”中的“輕監管”。首先,審批與管理、監督職能高度融合,責任不清晰。各部門中一般按管理條塊設置內設機構,某一類事務的審批、管理和監督集中在一個內設機構中,這使得一些政策性的管理變成了審批的條件,一些管理和監督措施也由審批替代了;其次,監督執法主體存在結構性缺陷。由於大範圍內的政府職能沒有得到整合,監督執法主體分散在各有關部門,一些關聯性較強的監督執法任務不能形成合力,從而導致了監督執法缺位;再次,監督執法主體職責不清、工作難以銜接、信息無法共享又引發了職能錯位。
社會轉型中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對策
針對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中出現的問題,筆者擬提出如下對策。
一是提升行政服務中心的窗口辦理效能。各職能部門將審批事項向行政服務中心窗口集中,方便申請人辦理。這樣,以“審批部門”爲中心,執著於“機構編制”、“人數多寡”的改革邏輯就轉變爲以“審批事項”爲中心,以“提升效能”爲導向的運營狀態。中心窗口集中接件、受理、辦結審批業務,真正落實一個窗口受理制、一次性告知制、首問責任制、窗口限時辦結制等改革目標,杜絕任何形式的推諉與拖沓。
二是搭建行政審批網絡一體化平臺。首先,在地方政府統籌下,以“審批事項”爲起點,實現各相關職能部門行政審批業務系統與辦公系統、數據平臺、審批業務操作系統的對接,擴大電子監察範圍;其次,通過聯網簡化審批環節,對跨層級的行政審批事項進行時限監督和績效評估;再次,推進網上一站式服務,實現審批服務的電子化,實行網上預審;最後,通過建立政府內部局域網實現不同部門非機密信息的共享。這樣,既適應和滿足“簡政放權”的需要,又能避免缺乏統籌、安排混亂的局面。
三是建立審批制度改革的公衆參與制度。實踐表明,僅靠政府自身來推動審批制度改革,效果不甚理想。許多部門往往只清楚自身所負責的審批事項,對整個涉批項目所涵蓋的全部流程則無法把握。相應地,與行政審批事項發生關係的社會組織及個人則往往更清楚某特定項目的審批流程,因此,在審批制度改革過程中,逐步建立審批制度改革的公衆參與制度,調動公衆參與的積極性,不僅有利於政府釐清審批制度改革思路,而且也可以提高審批制度改革的整體協同效應,在注重“審批”這一行政職能的同時,也強調“監管”不可或缺的地位。
四是建立審批制度改革績效考評制度。設計合理的績效考評方案,將潛移默化地以“評價”的方式,實現“監管”的功能,優化“審批”的質量。
作者系華南師範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副院長、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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