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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陳麗平
每年的3月12日,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確定的植樹節。
在今年的植樹節到來之際,一件議案引起記者的關注———全國人大代表、福建省龍巖市新羅區西安社區黨支部書記章聯生領銜提出的關於修改森林法的議案。
政府應組織全民義務植樹
森林法是1984年由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的,1998年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對其進行了修改。
“森林法應明確規定,植樹造林、保護森林,是公民應盡的義務。”章聯生在議案中提出,各級政府應當組織全民義務植樹,開展植樹造林活動。對林業建設的主要指標,要實行任期目標管理,嚴格考覈、嚴格獎懲,並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監督執行。
章聯生還建議在森林法中明確:國家鼓勵各種社會主體跨所有制、跨行業、跨地區投資發展林業,並鼓勵軍隊、社會團體、外商造林和羣衆造林。在植樹造林、保護森林、森林管理以及林業科學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個人或民間社會團體,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相應的物質與精神雙重獎勵。
嚴打主管單位的違法行爲
“在實際工作中,不少基層林業機構,尤其是縣級林業局、鄉鎮林業工作站、木材檢查站等,爲了經濟利益,違規發放木材運輸證件的現象屢見不鮮。”章聯生分析說,他們主要是鑽法律空子和管理上的漏洞。他們不會去超限額發放採伐證,而是明知是非法來源的木材,還爲其辦理木材運輸證,或者無證放行。
章聯生痛心地說,最爲突出的是,不少地方林業局爲了增加林業基金收入,制定“口頭”政策,鼓勵一些木材經營商從外省、縣收購非法採伐的木材,運到本地加工,收取遠遠低於應徵標準的林業基金,然後爲其辦理合法的運輸手續。
“非法木材就這樣在這些林業主管部門操縱下,搖身一變,成了合法木材,造成對外省、縣森林資源的嚴重破壞。”章聯生說,現行森林法顯然沒有堵住這一巨大的、“自己人”製造的漏洞,並且有明顯淡化林業部門違法責任的嫌疑。
爲此,章聯生建議參照刑法有關規定,按照“罪刑相當”原則,對森林法有關條文作出修改,加大對此類行爲的打擊力度,避免出現執法犯法現象。
“對林業違法犯罪當事人的民事處罰應引入懲罰性原則,注重行爲罰。”章聯生提出,在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之外,不能免除侵權行爲人補種林木的義務,並且要有強制執行的保障。
應規範森林資源權屬管理
“對森林法修改時,要進一步規範森林資源權屬管理。”章聯生提出。
他的理由是,明晰的產權是適用市場機制和經濟手段的重要基礎和前提。在修改森林法時,首先應該進一步明晰森林資源產權。明確林地所有權主體,落實林木所有權、林地使用權,增列公司、法人和非法人單位作爲產權主體,而不再僅僅侷限於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同時,要保障各種社會主體依法以承包、租賃、轉讓、拍賣、協商等形式推動國家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荒沙使用權的流轉,依法確立我國林業企業及個人經營者的地位。
“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可以依法繼承、抵押、擔保、入股和作爲合資合作的出資條件。”章聯生說,國有林地使用權的流轉期限可以達到70年,對不同經濟成分的林業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實行同等待遇和法律保障。明確國有森林的使用權和行政管理權。對劃分爲商品林的集體林,應該採取分戶經營、家庭承包的方式,使林農真正成爲森林的主人。
明確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權
章聯生建議,明確林農資源開發利用權和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權。
“森林法修改要特別關注天然林保護工程實施中保障林農的森林資源開發利用權問題,賦予林農資源開發利用權和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權。”章聯生說,如果出於保護林業生態環境的目的而限制林農對森林資源的開發利用權,必須通過生態效益補償機制來補償。這一權利的實現,需要政府履行相應的義務來保障。在森林法修改中,應設定國家保障林農基於生存需要的森林資源開發利用權的義務。
本報北京3月11日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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