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你認爲“特別程序”最有可能在哪方面發揮積極意義
15.98%的人:有利於消除腐敗犯罪的經濟條件
38.47%的人認爲:有利於嚴厲懲治腐敗犯罪,形成威懾作用
45.57%的人:有利於挽回貪官外逃後給國家造成的損失
對於“特別程序”你有何建議
36.69%的人:希望在實際執行中能夠落實到位
13.61%的人:希望對於”特別程序“中財產沒收的具體操作進一步細化
49.71%的人:希望在財產沒收程序的履行過程中確保逃匿人員財產全部沒收
對於刑訴法修改中日益強化的反腐措施你怎麼看
33.73%的人:充分利用刑訴法打擊腐敗現象和腐敗行爲是大勢所趨
12.8%的人:根據反腐實踐不斷修改相關法律規定具有十分積極的意義
53.49%的人:未來的刑訴法修改中應該繼續對反腐措施進行強化
製圖/陳曉英
□ 精確報道
本報記者杜曉
全國“兩會”期間,刑事訴訟法的修改成爲最爲引人關注的焦點問題之一。其中,外逃貪官的追贓問題,更是成爲了焦點中的焦點。
記者瞭解到,長期以來,在司法實踐中,常常出現腐敗案件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死亡後,其犯罪所得鉅額財產長期無法追繳的情況。對此,今年“兩會”上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的刑訴法修正案草案終於取得了突破性的進展———在“特別程序”一章中,專門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
就這一焦點問題,近日,《法制日報》視點新聞部與搜狐網聯合進行了在線調查。
“沒收程序”反腐意義獲肯定
按照修正案草案中的規定,對於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後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訴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
記者瞭解到,貪官外逃問題一直是反腐敗工作中的一大重點。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制度,由於腐敗犯罪案中的違法財產系犯罪行爲所得,對這些財產的追繳必須通過刑事訴訟程序。但中國的刑事訴訟制度沒有缺席審判的規定。因此,當貪官逃匿或者死亡無法到案時,訴訟程序就無法啓動,貪官的違法財產也無法得到追繳。
一位刑事辯護律師告訴記者過去,在偵查階段,貪官攜款潛逃,其留在境內的財產一般不能沒收,只能依法凍結。依照目前的法律規定,反貪部門會凍結外逃官員在境內的所有財產,等日後該官員回到國內接受審判後,再根據法院的審判來決定其具體的受賄金額,如果被凍結的資產超過其涉案金額,會將餘下款額退回。
“按照現有的法律規定,也並不是說所有的贓款都不能沒收。有以下幾種情況的可以沒收贓款:第一,犯罪嫌疑人直接將單位的公款轉到個人賬戶,轉賬記錄確鑿;第二,掌握了犯罪嫌疑人貪污、挪用公款詳細、確鑿的記錄;第三,如果有共同犯,可以沒收共同犯的涉案資產。”這位刑事辯護律師說。
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名譽院長樊崇義告訴記者,沒收程序的設置,是依據國際國內反腐敗鬥爭的需要,也是我國對反腐敗工作高度重視的結果,將能夠對貪官外逃後的財產進行處置,並與我國已加入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相銜接。
此次“沒收程序”的出臺,其積極意義得到了人們的肯定。在此次調查中,回答問題“對於上述‘特別程序’你的總體看法是什麼”時,有31.96%的人認爲“有的放矢地針對近年來貪官外逃的現狀進行了規定”,有47.34%的人認爲“爲打擊腐敗犯罪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還有20.72%的人認爲“是此次刑訴法修改中令人振奮的一大亮點”。
在回答問題“你認爲上述‘特別程序’最有可能在哪方面發揮積極意義”時,有38.47%的網友認爲“有利於嚴厲懲治腐敗犯罪,形成威懾作用”,有45.57%的人認爲“有利於挽回貪官外逃後給國家造成的損失”,還有15.98的人認爲“有利於消除腐敗犯罪的經濟條件”。
4成人希望“沒收程序”執行到位
根據樊崇義的進一步解釋,“沒收程序”屬刑事訴訟範疇的一個特別程序,與缺席審判既有相似點又有區別,“這實際上是把人的問題與財產的問題分開來處理,即在外逃貪官不定罪的情況下,及時追繳處理其涉案財產”。
由於“特別程序”所針對的問題較爲複雜,因此,網友們認爲能否執行到位將會是關鍵所在。
在回答問題“對於上述‘特別程序’你還有何建議”時,有36.69%的人認爲“希望在實際執行中能夠落實到位”,有13.61%的人“希望對於‘特別程序’中財產沒收的具體操作進一步細化”,還有49.71%的人“希望在財產沒收程序的履行過程中確保逃匿人員財產全部沒收”。
一位被調查者表示,“法是好法,修改得也不錯,就怕不能執行到位。”
“追繳外逃貪官的贓款過去存在爭議,有人認爲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也有人認爲是民事訴訟,因此,我們需要對‘特別程序’有一個正確的理解和認識:首先,這不是一個民事訴訟程序,其次,這不是一個準備程序,其三,這也不是附帶民事訴訟程序,所以稱之爲‘特別程序’。‘特別程序’同樣也不等同於缺席審判。我們只有正確的理解了‘特別程序’,才能更好地執行。具體而言,貫徹落實‘特別程序’需要檢察機關取證,法院進行裁定,確保整個過程公開公正,而不是某一方說了算。”樊崇義說。
樊崇義進一步表示,在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改的過程中,對於解決相關問題最初有兩種建議。第一種意見就是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第二種是通過民事訴訟制度解決涉案財產處理。而中國是否應建立刑事“缺席審判”,也是近年來的一項焦點爭論。如在刑事司法領域建立“缺席審判”制度,則外逃貪官的財產處理可作爲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法院裁定解決,並出具法律文書。“在我國訴訟、質證、證據制度都還不完善,以及尚無一個完備的司法協助制度的情況下,我不贊同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在中國實行刑事缺席審判制度,條件還不成熟。刑事缺席審判制度涉及對犯罪嫌疑人的定罪,直接關係在逃被告人合法權利的保障問題。實行缺席審判需要相應的配套措施,如蒐集證據的措施以及證據的合法性等,必要時還需提請司法協助。”
對於第二種建議,樊崇義認爲,“對於外逃腐敗犯罪嫌疑人的涉案財產,如果按照單獨民事訴訟提起,誰來做原告?如果涉及國家、集體財產,檢察機關可以代表做原告,但是個人合法財產受到侵害,比如非法集資,這個受害人則難以確定”。
另據瞭解,《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要求各成員國根據本國法律可對腐敗犯罪人失蹤、逃跑、死亡或者缺席無法起訴的情況採取必要的措施。有些國家在協助外國沒收腐敗犯罪所得時需要刑事法院針對財產的沒收令。
訴訟法學博士後、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郭華認爲,我國設立上述“特別程序”不僅符合《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要求,而且更有利於我國司法機關依法有效地向境外追繳貪官財產。這一不經過定罪而直接沒收非法所得的程序表明,無論貪官的犯罪所得處於何種狀態、位於哪個國家或者地方,處在何種時段,均存在被沒收的可能性、風險性和潛在的不確定性,這種不可預測性對貪官向境外轉移財產必將產生一定的威懾力和遏制作用。
多數人建議繼續強化刑訴法反腐
近年來,我國不斷在刑事訴訟法中強化反腐的重要措施。去年8月的刑訴法“大修”,被業內人士普遍認爲,從證據制度、強制措施、辯護制度、偵查措施、審判程序、執行規定和特別程序7個方面強化了反腐措施。
在回答問題“對於刑訴法修改中日益強化的反腐措施你怎麼看”時,有33.73%的人認爲“充分利用刑訴法打擊腐敗現象和腐敗行爲是大勢所趨”,有12.8%的人認爲“根據反腐實踐不斷修改相關法律規定具有十分積極的意義”,還有53.49%的人認爲“未來的刑訴法修改中應該繼續對反腐措施進行強化”。
記者瞭解到,此次提交大會審議的刑訴法修正案草案,在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嚴禁刑訊逼供的基礎上,還增加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的規定。同時,明確規定了非法證據排除的具體標準: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
對此,多次參與刑訴法草案修訂工作的我國訴訟法奠基人之一、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陳光中認爲,這次修法對非法證據排除和不得強迫自證其罪都進行了明確規定,是很大的進步。從制度上防止和遏制刑訊逼供及其他非法收集證據的行爲,爲維護司法公正和刑事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利提供了保障。
本報北京3月11日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