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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代表、浙江省高院院長齊奇表示,近年來浙江民間借貸十分活躍,建議儘快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從立法層面適當提高民間借貸利率的上限標準,並通過立法確認企業間資金調劑行爲的合法性。
“現在亟須制定法律法規,讓民間借貸陽光化。”齊奇說,目前民間借貸利率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利息不予保護,而這個標準來源於最高法院1991年出臺的規定,執行了二十年,已遠遠不適應形勢的發展變化。“建議從立法層面適當提高民間借貸利率的上限標準,或者明確民間借貸在不同地區、不同情況下的利率標準。”
齊奇建議,儘快出臺《放貸人條例》或其他法律法規,將經營性與生活消費性的民間借貸區分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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