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爲一個公民,生命健康權受到了侵害,這一權利又是處於第一位的,屬於基本權利,在這種情況下選擇報警是毫無疑問的。”
浙江合創律師事務所鄧旭東律師說,酒店的程序要求員工先彙報,不能私自報警,由酒店出面來處理,但這是突發事件,在人身安全受到威脅的時候,按照酒店的所謂“程序”來走,顯然也是不合理的。酒店以“報警影響公司形象”的理由扣員工工資,是違法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