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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認爲,雖然文裕章賠償了胡菁家屬128萬元,但是胡菁的家屬並沒有出具對文裕章的諒解書,此後還曾向檢察機關申請抗訴。這說明被害人的近親屬並未達成對文裕章的諒解,社會矛盾並未緩和。
文裕章的辯護人則表示,文裕章家人當初將128萬元賠償款支付到深圳中院時,就已經帶有附帶條件——胡家出具諒解書,否則不需要將款項支付給胡家。此外文裕章和胡菁的兒女也是此案被害人的近親屬,文裕章的女兒也寫了一份對父親的諒解書,請求法庭對文裕章從輕判處。
文裕章的辯護人還當庭將文裕章和胡菁女兒的諒解書作爲證據予以提交。公訴人表示相信諒解書出於文裕章女兒之手,但其女兒今年才12歲,屬於限制行爲能力人,而且目前和文裕章以及其家人一起生活,因此該證據是否具有效力仍值得斟酌。
公訴人向法院提交的一份證據,是文裕章在看守所中,寫給哥哥文裕斌的信。公訴人說,信的內容主要是叮囑家人要提防胡菁的母親肖桂蓮分割財產。公訴人表示,信的內容表明文裕章並沒有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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