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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認爲,雖然文裕章有自首、能積極賠償被害人的近親屬經濟損失等情節,但一審判決對文裕章適用緩刑,社會效果不佳。此案緩刑的適用給社會導向帶來較大的負面影響。救死扶傷、相濡以沫、同甘共苦、患難與共是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文裕章的行爲對夫妻同甘共苦的優良傳統造成極大的衝擊,給同情、救助弱者的感情帶來極大的破壞。
檢察官表示,一審判決書認定本案屬於故意殺人罪中的“情節較輕”有誤,違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雖然胡菁後經鑑定可能已經處於腦死亡狀態,但腦死亡沒有被我國刑事立法和司法所認可。雖然文裕章沒有采取通常的使用暴力的方式,但並不影響主觀惡性,因爲他面對的是一個無任何反抗之力的病人,是積極的殺人行爲。
文裕章的辯護人則提出,是不是一定要將文裕章送進監獄,才能體現出良好的社會效果?目前文裕章全職在家照顧一對兒女,其兒女在父親的呵護下學習成績有了明顯進步,生活也很穩定。文裕章已經在看守所待了兩年,受到了懲罰,如果現在又判處其有期徒刑,將其送進監獄,讓他的兒女再次失去父親的照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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