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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檢察官認爲,種種證據足夠證明文裕章對妻子不忠,作案的動機並非其所述的不想妻子受苦。
檢察官出示證據,顯示文裕章在妻子臥牀期間,頻繁與另一名年輕女子通電話,根據移動的記錄,兩人通話時間有時是1個小時,最長的甚至超過3個小時,而且往往是在三更半夜時。在文裕章被看押在看守所時,該女子還給文裕章發了很多曖昧短信。因此,檢察官認爲,兩人的關係已超越了普通朋友關係,說明文裕章對妻子不忠。
對此,文裕章辯駁說,他和這名女子是普通朋友關係,剛認識3個月,因爲工作上的需要,所以比較談得來,那些長時間的通話,都是該女子對文裕章進行開導安慰。對於曖昧短信,文裕章表示當時自己已經在看守所裏了,事後看到這些短信也覺得莫名其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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