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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文化是法律文化的子文化,法院文化不應僅僅停留在影響司法過程,也應通過司法過程取得在社會文化中的主導地位,引導社會意識形態,構建法治社會基礎。
□法院之所以爲法院,不在於審判大樓,而在於提供公正的司法服務,使法律成爲人們的信仰。
□發揮法院文化方法論工具價值,使法院精神對社會公衆產生強大的潛移默化的影響,使社會公衆自覺地以法院文化所昭示和倡導的公平正義方式爲參照,調整自己的行爲,從而使全社會樹立法治理念,最終建成法治社會。
法院文化一詞發祥於上世紀末,在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提出後,一些法院院長在當時文化熱的影響下借鑑已在中國本土蓬勃發展的企業文化概念,相繼在人民法院報等報刊發表關於文化建院的文章,並進行了實踐探索。在黨的十六大提出加強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建設的要求後,法院文化作爲專用名詞開始在法院官方文件中出現。黨的十七屆六中全會作出《中共中央關於深化文化體制改革、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自此,法院文化建設成爲一項重要的法院工作。
法院文化的提出並非隨心所欲的結果,它是在我國法院實踐中孕育出來的一個新鮮詞彙,是根據我國法院的實際情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產生的一個具有鮮明中國特色的事物。
法院文化的內涵豐富,包括內在的法院精神理念和外在的文化表意符號,包括精神文化、物質文化、行爲文化、制度文化,包括法院管理文化、審判管理文化,包括對法院文化傳統的挖掘和型構,以及藉助法院文化的方法論工具價值使社會公衆瞭解法院工作、支持法院審判,使法院文化成爲社會文化的代表,並最終養成法治理念。
法院文化與法律文化的關係密切。19世紀60年代,美國學者弗裏德曼首次使用法律文化這一概念。他認爲,法律職業者形成的法律文化,應通過司法過程取得統治地位,倡導“法院是法律中的王國,法官是法律帝國的王侯”的司法主導型的法律價值理念。國內一些法律文化研究學者提出,應從傳統法律文化研究出發闡釋法律文化的內涵,並注重方法論法律文化研究。法院文化是法律文化的子文化,法院文化不應僅僅停留在影響司法過程,也應通過司法過程取得在社會文化中的主導地位,引導社會意識形態,構建法治社會基礎。在法院文化研究中,應努力發掘法院文化方法論工具價值,並應注重在對傳統文化型構或轉型的基礎上不斷豐富法院文化內涵。
法院文化具有法官文化、審判文化的印記,法院文化必須以法官爲中心、突出審判特色,不能脫離審判、疏遠法官而盲從中國古代文人情結開展法院文化工作,改變法院文化就是開展各種文藝活動的觀念。要從法律、法院、法官的角度出發,充分考慮法院羣體精神品質和羣體精神,提煉出具有法院特色的法院文化目標。法院文化產生的土壤是法院,但又不能僅僅限於從法官、審判的角度來理解法院文化,要在更廣闊的社會視角下對法院文化進行探討。
第一,法院文化並不是“法院的文化”,而是“關於法院”的文化。
在法學理論探討中,法院文化被認爲是法院所提倡的精神文化以及作爲文化載體的規範文化和物質文化,是以法官爲主體的法院以及法院中不同個體有關法律和法院活動的看法、態度、評價等觀念形態,以及由此表現出來的行爲模式、法院制度和器物等。在法院文化建設實踐中,法院文化被認爲是法院在審判和管理等實踐活動中產生的文化現象,是以法官爲主體的法院工作人員在長期的審判實踐和管理活動中,逐漸形成的具有法院特點並得到共同遵循的價值觀念、思維模式、行爲準則以及與之相關聯的物質載體的總和。由此,有人將法院文化解讀爲“法院的文化”,法院之外沒有法院文化。
“法院的文化”必然將所有的法院工作都納入法院文化的範疇,不僅包括與審判工作高度關聯的法院精神、制度規範、審判言行及法院大樓、法庭設施等,還包括法院所開展的捐助扶貧、計劃生育等工作,法院文化成了一個大籮筐。同時,將不是法院形成的文化成果但與法院高度關聯的文化成就排除在法院文化的範疇外,造成法院之外無法院文化,比如社會民衆對法院的期待、社會與法院的互動等被排除在法院文化範疇外的情形。
法院文化是“關於法院”的文化形式,是全社會在參與法院實踐活動中淬鍊而來的價值觀念、思維模式、行爲準則以及與之相關聯的物質載體的總和。法院文化的創建主體不應只是法官羣體,不能將法院文化封閉在法院內。法院文化是整個社會關於法院的觀念、看法及其關聯載體,其核心內涵是“關於法院”的精神觀念,而這種精神觀念是法院羣體必須遵循的行爲準則。法院文化應和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及當前社會需要緊密聯繫起來,通過法院文化實現法院和社會的良性互動,並在法治語境下努力勾畫中國特色的法院文化圖景。
第二,法院作爲國家審判機關,法院文化應是具有審判工作特點的文化形式,必須體現法官職業特徵,審判文化、法官文化是法院文化的重要內容。但是,法院文化和審判文化、法官文化也不能等同視之,不能將法院文化限於爲審判工作服務,不能將法院文化功能限於提高法官素質。
審判文化是指以法官爲主體的全體法院工作人員在長期的審判實踐過程中,逐漸形成的具有審判工作特點並得到共同遵循的價值觀念、思維模式、行爲準則以及相應的物質載體。法院是以審判爲中心的司法部門,法院文化必然具有濃厚的審判特色,但二者之間也存在差異:首先,法院文化的價值目標是建立司法主導型的法治社會,審判文化以促進審判工作爲目標。其次,法院文化的淵源非常豐富,整個社會“關於法院”的觀念、看法及文化構建都是法院文化的淵源,包括審判工作及其他法院實踐,還包括法院外的文化表達。審判文化則側重於在審判工作實踐中的提煉昇華。最後,法院文化的創建主體是包括法院羣體在內的全社會,而審判文化的主體更多的指向審判法官。
法官文化是法官羣體在審判實踐中共同遵行的信念和價值觀念,是在長期的審判實踐、管理和組織活動中形成的一種共有的、影響和決定法官行爲的一系列職業意識、理念等文化要素的綜合體現。法官是法院之構成主體,主司法院審判職責,法官文化和法院文化之間聯繫密切。但是,二者依然存在顯著差別。首先,法院文化比法官文化立意更高遠,是全社會在參與法院實踐活動中淬鍊而來,而法官文化主要是依靠法官在審判工作中長期積累而養成。其次,法院文化主要是立足於法院,以法院爲場域構建法院文化,是“關於法院”的文化。法官文化是站在法官的角度,強調的是法官素質建設。
第三,法院文化的重心在法院精神的淬鍊,但外在的物質、行爲等載體建設也不容忽視。法院文化的核心在於樹立一種法院精神,提煉出一種價值、一種理想作爲法院的追求,塑造法院的形象,其他所有外顯的文化載體都要圍繞這一核心內涵展開。
文化本身具有相對穩定性,而法院又是一個追求確定性、穩定性的組織機構,因此法院文化應該極其重視穩定性、連續性。一般來說,內在的精神內涵比外在的物質載體具有更大的穩定性。內在的法院精神內涵是法院文化構成的基礎部分,是法院文化的核心內容,是從“關於法院”的各種思考和實踐中提煉而來的具有法院特徵的價值觀念,主要包括法院精神、職業道德、價值目標、羣體意識等,以維護法院職業共同體的核心價值,凝聚法院職業共同體的集體意識。法院是社會正義的守護神,是社會糾紛的最終裁判者,難以想象沒有精神理念支撐的法院如何肩負起這一神聖職責。唯有法院文化內含的精神理念能通過司法過程引導社會主流意識形態,提高全民法治意識,構建法治社會基礎。
無形的價值理念的培育和養成非一朝一夕之功,而且必須通過外在的物質、行爲等載體來傳遞、來養成。通過法院建築、法庭設施、法官行爲等外在的文化表意符號來養成法院文化也需一番工夫,尤其在法院實踐中,對無形的內在的精神內涵我們往往無從下手,而只能通過外在的行動建立起一整套表意系統,逐漸積累,養成文化的氛圍。這種艱苦細緻的具體工作,往往需要極大的智慧和辛勞,需要投入極多的人力、物力、財力。在強調法院文化內在的精神內涵的同時,絕不能輕視這種努力。當然,作爲表意法院文化的載體,應該具有與法院相關或者高度相關的文化特性。具體包括由審判禮儀、行爲規範等所構成的行爲文化,法院的建築、設施和裝備等所構成的器物文化,在審判活動、管理活動中形成的法院規章、制度、組織機構等所構成的制度文化。
這裏尤其要強調的是反映法官素養的法官行爲文化,這是當前法院文化建設急需解決的問題。正如《從律師角度看法官素質》(載人民法院報2012年2月24日,第6版,法律之聲)所言,有的法官法庭主持不知所云,有的法官庭審中心不在焉,有的法官對當事人、代理人無故發火,甚至有的法官當庭抽菸、打瞌睡等,都是現實中曾出現過的不良現象。如果法官缺乏法官修養,不遵循法官行爲規範,損害法官職業形象,那麼法院文化建設最起碼的基礎就會喪失,法院文化也將無從談起。當事人希望什麼樣的法官,“社會”希望什麼樣的法官,這也許是我們當前法院文化建設的起點,也是關鍵所在。
筆者認爲,法院文化是“關於法院”的文化形式,是包括法院羣體在內的全社會在參與法院實踐活動中淬鍊而來的價值觀念、思維模式、行爲準則以及與之相關聯的一套包括法院建築、法庭設施等作爲表意符號的物質載體的總和。法院文化是整個社會關於法院的觀念、看法及其關聯載體,其核心內涵是“關於法院”的精神理念。在法治社會裏,社會公衆往往將法院視爲實現公正的地方,冠以“公平正義化身”之美譽。的確,法院的莊嚴與神聖可以通過巍峨挺拔的辦公大樓體現出來,但法院之所以爲法院,不在於審判大樓,而在於提供公正的司法服務,使法律成爲人們的信仰。
法院文化要體現審判色彩,以法官爲本,但實現法院文化的社會價值是我們的根本目的。法院文化本身除了內部的文化特色,更重要的是法院文化的外部特色。法治社會的真正權威是公正的司法,實現公正不僅是社會公衆對法院的美好期望,更應該成爲法院文化最重要的社會功能。
當前法院文化與社會的認可程度還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我們要通過多種方式向社會公衆展示法院文化特質,發揮法院文化方法論工具價值,使法院精神對社會公衆產生強大的潛移默化的影響,使社會公衆自覺地以法院文化所昭示和倡導的公平正義方式爲參照,調整自己的行爲,從而使全社會樹立法治理念,最終建成法治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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