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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安徽有個商人叫唐祁,他的父親曾經向某人借過一筆錢。一天,對方上門空手討債,稱借據已經丟失了。唐祁二話沒說,分文未少地償還了父債。後來有人揀得了借據,也向唐祁討債。唐祁同樣是二話沒說又照單償付了借款。別人都嘲笑他傻。唐祁卻說:“前者實有是事,而後卷則真也。”翻譯成現代文就是,前者(出借人)借錢是事實,而後者(持據人)卻持有真實的票據。
唐祁“後卷則真”的故事,說明什麼?說明我們,不僅要尊重事實,而且更應該尊重證據。
按照康德的觀點,“真相”,也就是事實,是“物自體”本身,這是人們認識的對象,其客觀真實地存在於我們的意識之外,但這些東西是什麼,我們毫無所知,只能認識其表象,即當它們作用於我們感官時所產生的表象。也就是說,我們的認識能力只限於經驗範圍之內,“物自體”無法認識,也就是“真相”無法查明。而且,所謂的事實總是發生在過去,時過境遷,事實真相就像風中的殘葉、破碎的鏡片再難復原。因此,我們所認定的事實,基本上都是證據反映的證據本身的信息,而不是事實本身。雖然藉助證據並通過歸納推理等科學的認知方法,多數情況下,我們能認識到事情的全貌;但是,由於受到人們認知能力侷限性的影響和制約,證據反映的證據信息事實與客觀真實的事實卻並不總是保持一致,且誤差在所難免,甚至是證據信息事實與客觀真實事實內容是截然相反。這在事實認定時,就存在着二者如何抉擇的問題。是選擇證據信息事實,還是選擇所謂的客觀真實的事實?選擇所謂的客觀真實的事實,但誰又能保證你所選擇的“客觀真實的事實”就是真實的事實;選擇證據信息反映的事實,但又存在着與真實的事實發生誤差的風險。而且,“真相”不僅是裁斷的根據,更是裁斷結論獲得當事人認同的基礎。當事人之所以不服某裁斷結論,就是因爲裁斷結論認定的事實與自己所知道的“真相”不一致。可見,選擇“客觀真實的事實”與證據信息反映的事實,這確實是個問題。
我個人比較贊成唐祁的觀點。特別是在訴訟中,應當以探求客觀真實的事實爲一種理念和追求,但是在針對個案上則應當優先採用證據信息反映的事實。因爲,正如上文所言,事實真相我們無法認知,我們所能夠認識的也就是證據反映的事實,且證據信息反映的事實畢竟有證據予以證明和支持,而事實真相卻如霧中花虛無縹緲。正如西方法諺雲:在法庭上,只有證據,沒有事實。因此,只要司法者嚴格遵循了證據規則,其認定的證據事實,我們就應該視其爲“客觀真實的事實”。除非有新的證據推翻了原認定的事實,否則,我們不應該再以“客觀真實”而糾纏不休,甚至責難怨恨他人。
但是,探求客觀真正的事實應爲我們必須堅持的一種理念與追求。畢竟,“真相”是裁斷的依據和當事人認同的基礎,也是司法者的職責之所在。並且,只有實事求是,查明案件事實真相,追溯到糾紛發生的根源,也才能分清是非,斷個明白。因此,我們不能借口證據事實而忽略了客觀事實,因爲這不符合我們的司法理念、司法傳統和認知規律。
(作者單位:江蘇省徐州市賈汪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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