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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英國公派留學期間,被英國憲政事務部派到英國皇家法院工作了一段時間。在那段日子裏,我不僅感受了英國法官的博學嚴謹、公正無私,更深刻地感悟了英國法官的文化。
英國法官的歷史文化
英國大法官職位自公元605年設立,至公元2003年被取消,存續近1400年。據記載,“14世紀,國王已經開始接受要求在普通法外予以救濟的請願或起訴。如果他認爲這些救濟應該予以考慮,則自己作出決定,或者交給諮議會、大法官或議會解決。”可見,最初有多種機構可以行使國王的自由裁量權。但是,到14世紀後期,議會已發展爲一個相對獨立的政治結構,其職權主要是立法和徵稅,加之議會是非常設性的,因此只有最重大的案件才提交議會處理,至今上議院仍然保有理論上的最高司法權。這樣,受理私人請願書和冤訴狀的任務便主要落在諮議會身上。14世紀中後期,越來越多的請願書直接提交給諮議會,致其不堪重負,於是大法官庭出現了。大法官庭由祕書機構向衡平法庭的演變是一個直到15世紀末才最終結束的緩慢過程,“甚至在大法官取得了獨立坐庭的權力後,也沒有剝奪諮議會審理類似案件的權力,儘管它逐漸地不再幹預大法官庭的事務。”在15世紀的大部分時間裏,大法官作爲大法官庭的首腦所行使的司法權和諮議會、普通法庭仍然保持着密切聯繫。大法官作爲諮議會的重要成員,經常在諮議會大臣的幫助下審理案件,審判結果通常以“諮議會中的國王”的名義予以宣佈。1474年,大法官第一次以自己的權威宣佈判決結果,這說明大法官和大法官庭已經與諮議會分離開來,開始獨立地行使司法權了。在這一歷史長河中,英國大法官隨着經濟的發展、政治的演進、文化的繁榮和宗教的改革,也經歷了三次演進,即行政官員司法化、神職人員世俗化、中立人員政治化的過程。2003年6月12日,英國首相布萊爾對內閣進行了重大改組:撤銷大法官、蘇格蘭事務大臣和威爾士事務大臣三個內閣大臣的建制,調整包括衛生大臣、議會下院領袖在內的部分重要內閣成員職位。在撤銷大法官部後,布萊爾宣佈設立一個憲政事務部,由他的大學同窗福爾克納勳爵任該部大臣,總攬原大法官所負責的大部分事務。62歲的大法官歐文勳爵宣佈退休,成爲英國最後一任大法官。
英國法官的社會文化
英國是世界上最早實現法治的國家,在英國民衆眼裏,法官是社會的精英,是法律的塑造者以及法律傳統和理想的捍衛者,是法律權威的化身,是法律文化的象徵。民衆對法官的信任是司法權威得以建立的基礎,是法治得以實現的根本前提。早在12至13世紀,法官們已經形成了一種不顧國王意願對所有人公平執法的嚴肅的責任感。從某種意義上講,英國法官制度的成功實施是英國形成法治文化的深層原因之一。作爲普通法系的典型代表國家,英國的法官一直是以聲望卓著和公正威嚴而深得公衆的廣泛信任。法官作爲一個司法職業,其無論是在法律職業基層內部還是與社會其他行業、階層相比較,他的地位和聲譽是尤爲突出的。1993年,英國皇家刑事司法委員會對3000個刑事案件的陪審員進行調查,受調查的陪審員99%認爲法官的表現“非常好”或“很好”。正如伯利曼的評價“在我們看來,法官是有修養的人,甚至有着父親般的慈嚴”,“被任命或選舉爲法官常被看成是一生中姍姍來遲的輝煌成就,也是對其尊敬和威望在形式上的承認。”在英國,法官無論從法律地位還是在普通公衆心目中的地位,都可以用崇高的權威來概括。而且,已經形成一種文化。
英國法官的職業文化
英國沒有專門培養法官的法律教育機構,法官的職業教育是在律師公會中完成的。由於英國長期以來保持從出色的出庭律師中遴選法官的傳統,而進入出庭律師的門檻一直都很高,只向某些特定的階層開放;加之其學徒式的教育模式和對人數的嚴格控制等因素,英國的出庭律師和法官無論是從其來源、知識結構和學歷背景上,還是價值觀上都具有高度的同質性。許多高級法官基本上都是在牛津和劍橋大學受過基礎教育,他們父輩的職業,除法律職業外,多爲自由職業者、大地主、大商人、銀行家、股票經紀人或政治家和學者等,基本上都屬於資產階級。再者,英國行會式的教育訓練方式保證了英國法官職業的統一和穩定,它將文化價值與法律技術知識一道傳播給一個從社會角度講屬於同類的集團,這有利於維護其職業傳統和精神。有學者認爲,英國的這種教育模式有助於維持職業共同體捍衛自由和人權那種堅韌不拔的衛道精神。“對於自由和保障的實現而言,傳統和教育甚至是比憲法、國際文件以及法律制度更有效的工具。英國的情形便是如此”。這種職業精神和建立在這種精神基礎上的職業聲望,是英國法治得以成功的一個重要因素。除此之外,一個穩定、團結和堅守職業傳統及精神的職業共同體是一支維護法律穩定的重要社會力量。他們在傳統與現代、保守與激進之間起着平衡作用,他們在維護法律的普遍性、確定性和連續性的同時,又能夠保護其應付特殊性和社會新情況所必需的靈活性和柔韌性。這完全依賴於法律職業界的團結和統一。當然,英國這種法官教育和遴選模式並不是完美無缺的,它的一個最大缺陷就是法官職業羣體有比較明顯的保守傾向和階級傾向。
英國法官的法治文化
早期的英國大法官作爲御前大臣兼任掌璽大臣,負責保管國璽和起草、頒發各種政府文件,歷來都是政府首席大臣,也是國家最高權力的象徵——國璽的掌管人。所有重要的政府法令、條約、議會宣召令、國王賞賜令、頒行,都必須加蓋國璽才能生效。由此可見,大法官最早是作爲行政官員而存在,行使國家最高行政權力。在英國宗教改革前大法官大多由教士擔任,而且權力非常大。以大法官沃爾西爲例,他早年在牛津接受教育,1515年任紅衣主教、英國大法官,至1518年又任教皇特使,兼有宗教與世俗的最高權力,實際統治英國達14年之久。
隨着英國資產階級的興起,逐步確立了議會至上,君主立憲的政治體制,英國大法官也逐漸臣服於首相爲首的內閣。“大法官由國王根據首相從其支持者中提出的人選中任命。現在,大法官一直是內閣成員之一。”2002年英國改革上議院,2003年取消大法官部,2005年憲政改革法案正式頒佈建立法官任命委員會,英國法官真正從政治權威下襬脫出來,成爲一個以維護人權、自由、民主爲己任的獨立的法律職業羣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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