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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兩年來,“民生”一詞經常出現在法院的政策、報告、文件中:在司法裁判中解決民生,在司法政策中改善民生,在司法服務中惠及民生,有些地方甚至打出了“民生司法”牌……“民生熱”成爲新形勢下司法工作中的一個特有現象。最高人民法院近日發佈的《關於當前形勢下加強民事審判切實保障民生若干問題的通知》更是系統闡述了法院在審理民生案件中的基本政策方向和法律要求。
不可否認,司法從來都是與民生密切相關的。更需要強調的是,司法又從來都是以自己特有的方式與民生髮生關聯。因此,一方面司法工作通過司法政策和個案裁判解決民生問題,另一方面民生又能使司法的本質屬性得到最全面的體現。
首先,司法所能投入民生的唯一資源是作爲其裁判依據的法律。
改善和促進民生需要資源,因爲絕大多數涉及民生的案件都是由於資源短缺而引發的。但是,司法不是生產力,法院沒有工廠,沒有車間,沒有農田,不能招商引資。即使法院想改善一下本院法官的生活環境,也需要向政府申請批撥款。因此從這種意義上說,司法不具有改善民生的資源條件,這也就決定了司法在處理民生案件時作用的有限性。
那麼,司法所能投入民生的資源是什麼呢?只有一項,那就是法律。這是司法機關所特有的資源。從某種意義上講,法律也屬於“民生資源”,而且是優勢資源。這種資源的優勢是任何其他政府部門所不具有或不充分具有的。那麼,司法機關手中的法律資源對民生案件能發揮什麼作用呢?一是確定紛爭結果,使爭執不下的糾紛有一個法律上的裁判結果;二是明確(解釋)規則,使正在處理的民生案件以及之後的類似案件有章可循;三是賦予裁判結果強制力,使所有試圖不遵從民生案件裁判的行爲受到應有制裁。
第二,司法在民生案件中看上去是分配民生資源,實際上是分配正義。
涉及民生問題的案件多表現爲衣食住行,“勞”、“醫”、“學”、“保”問題,而法院的裁判主文也都是對這些問題的裁判。但實際上,無論當事人爭執的是物質利益或是精神權利,這些內容的內涵在人民法院眼中便轉化成爲法院所追求的唯一目標:實現公平正義。如果說司法天平的一端是所要判斷的權利義務,另一端便是法律。如果說一端是一方當事人所應獲得的正義分量,另一端就是另一方當事人所應獲得的正義分量。如果不是與法院的唯一資源——法律相比,任何權利義務都無法成爲法院面前的主題。如果不把雙方當事人獲得分配的正義值搞平,敗訴方則永遠會覺得自己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而失去對法律的信任。司法如果着眼於分配正義而不是分配民生資源,那麼當事人可以抱怨自己因敗訴而沒有獲得利益,但他無法理直氣壯地說正義沒有得到伸張。
第三,能動司法理念是民生案件審判中的重要指引。
作爲一種基本的司法理念,能動司法的體現形式在學術界還有爭論。但在民生案件審判中,能動司法理念最有用武之地,甚至可以說得到了最好的貫徹。近些年來,國際上出現了各種具有很強能動性的司法審判方式,包括稱爲治療式司法(therapeutic justice)、修復式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解決問題式司法(problem-solving justice)等。雖然人民法院只能依據法律分配正義,但這並不是說司法機關只能被動、機械地司法,無視自身在解決民生過程中的能動作用。司法機關的裁判未必都是冰冷、刻板的是非判斷,同時也可以利用司法優勢解決裁判過程中產生的困難和問題。例如少年法庭審判工作中的寓教於審、懲教結合,家事案件審理中的心理輔導,執行案件中的“放水養魚”等,都屬於能動司法的成功表現形式。
第四,重視司法資源與社會資源的有效銜接與整合。
在司法實踐中,法官們常常抱怨說,雖然自己願意創造條件使民生問題解決得更好一些,無奈當事人出了法院大門之後,社會上“無人接應”。受家庭暴力之害的婦女沒有相應的庇護所,受心理障礙之苦的申訴人缺乏治療機制,受飢寒之迫的敗訴方無法運用社會救濟渠道。雖然司法機關宣告了正義的分配,卻無力保證享受正義的可持續性。
於是,如何把司法資源和社會資源(政府資源)有效銜接、整合起來,形成持續的合力,便成爲民生案件審判效果的一個關鍵因素。在司法改革過程中,建立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糾紛解決機制,使當事人的糾紛獲得及時、方便、經濟的化解;在未成年人審判工作中,建立適應少年心理特點的司法程序“一條龍”和社會教育“一條龍”制度,使未成年人重新做人;建立民意溝通表達機制,通過非司法程序獲得指導司法程序運作的訴求,改進司法工作,改進社會管理工作……在能動司法理念的指導下,人民法院發揮司法資源優勢,調動各種社會資源的積極性,並將兩者有機結合起來,爲民生案件的妥善處理提供系統的保障。
應當特別注意的是,人民法院的“民生司法觀”並不是救世主式的“司法萬能論”,而是樹立既與司法職能相適應,又與社會資源相銜接的觀念。在這個過程中,司法機關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同時也應當有意識地爲其他社會資源的使用以及司法後續事務的“接管”發揮引導作用,建立相應的資源共享機制、工作交流機制、職能互補機制。在這種情況下,司法資源與社會資源不再是“兩張皮”,真正的能動司法代替了機械司法。同時,法院還可以避免超越自身職能之嫌,避免引發對司法規律的混亂認識,也可以避免爲法院自身帶來不必要的負擔,最終確保最好地解決民生問題。
(作者單位: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副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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