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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王麗娜)王某向銀行按揭借款480萬元買房,但因還款逾期40次被起訴,銀行起訴王某要求對其房產行使抵押權。昨天記者從大興法院獲悉,在法官的調解下,王某保住了房產並同意按期還款。
2007年,王某購買了一套房產,向銀行按揭借款480萬元,雙方簽訂《樓宇按揭擔保借款合同》,約定借款期限爲300個月,按月結息。此後王某逾期未還款,銀行多次催收無果。近日銀行將王某起訴。銀行訴稱,截至今年,王某已經40次逾期未還款。銀行對王某多次催收無果,並向王某送達了律師函,要求王某及時還款。銀行起訴要求王某一次性支付本金、利息、罰息、訴訟費等共計450萬元,並要求對王某的房產行使抵押權。庭審中,法院對此案進行調解,此後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王某才得以保住了房產。王某同意承擔本案訴訟費,並保證今後按期還款,銀行同意王某繼續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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