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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徐偉2011年9月,陳景在某超市選購掛鉤時,看中了某品牌的家用掛鉤,“我是看到那個掛鉤外包裝上標有‘廣東省著名商標’才購買的”,法庭上陳景如是陳述。後來,陳景回家一查,才知道該品牌的掛鉤根本不屬於著名商標範圍內的商品。
法院審理後認爲,該超市作爲掛鉤的銷售者,負有嚴格審查其銷售商品的義務,但是超市未盡到審查義務,致使消費者作出不真實意思表示,超市的行爲已構成欺詐,應當賠償消費者的損失。最後法院判決,超市退還陳景9.8元貨款並賠償9.8元。法官庭後表示,該案涉案商品雖然只是一個9.8元的掛鉤,但是陳景的維權意識值得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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