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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胡說法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雖然已經實施了近二十年,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爲卻未曾絕跡,而且始終處於高發、多發、頻髮狀態,在手段、方式、花樣上也不斷變換、翻新。每當出現一種新的消費熱點,隨之而來的便是一種新的投訴熱點。
我們每一個人不一定是商品的經營者、服務的提供者,但我們每一個人必定是商品和服務的消費者。因此,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力度大小、完善與否直接關乎我們每個人的切身利益。在消費者權益保護立法方面,目前我們可以說基本實現了有法可依。我們不但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而且有產品質量法、侵權責任法、合同法,此外還有一系列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司法解釋。但是,在有法必依、執法必嚴方面目前在很多方面還不能盡如人意。坑蒙拐騙時有發生、假冒僞劣層出不窮,從某種程度上體現了執法不嚴、監管不力的狀況。
依照法律的規定,生產經營者和服務提供者不但要保障消費者的人身安全、財產安全,而且應當維護消費者的人格尊嚴和自由選擇。一旦發生損害賠償,商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應當承擔連帶責任。雖然“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每年僅僅一天,但消費者權益保護的任務卻是一年365天都不應鬆懈。對執法、監管部門而言,必須嚴格執法、到位監督,讓侵權者必擔責任、必受追究;對廣大消費者而言,遇到侵權一定要勇於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維權。
(胡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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