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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王先生看上了一輛50餘萬元的跑車,之後他與汽車銷售公司簽訂了購車合同,約定交車時間爲2011年3月30日前。王先生於當天將5萬元預付款支付給了銷售商。然而,在等了近半年時間後,王先生依舊沒收到提車通知。在協商無果的情況下,王先生告上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銷售商雙倍返還定金10萬元。
安徽省合肥市瑤海區法院審理後認爲,預付款是爲保證合同的順利履行,具有定金性質,王先生支付了5萬元給銷售商,合同生效。銷售商應依據合同約定,在2011年3月30日前交付車輛,而其現在卻以合同未生效爲由不履行合同,沒有法律依據。因銷售商原因致使合同履行期限已過,王先生要求解除合同,法院予以支持。據此,法院判令銷售商向王先生雙倍返還定金10萬元。近日,合肥市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段賢堯張玉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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