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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家政公司的劉女士來到王先生家提供保潔服務,在擦拭南陽臺玻璃窗時不慎連人帶窗從五樓摔落,經搶救無效死亡。其間,王先生墊付了1萬餘元醫療費。事後,劉女士丈夫張先生訴至法院,要求王先生承擔死亡賠償金等共計88萬餘元,家政公司及公司負責人李女士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近日,上海市閔行區法院認定保潔工自身存在重大過失,一審判決僱主王先生承擔25%賠償責任,合計賠償22萬餘元。
法官說法
法官庭後表示,劉女士作爲一名從事家政服務的人員,應具有一定工作經驗和基本安全注意義務。事故發生時,劉女士在無人協助,也沒有采取任何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即從事較爲危險的高空作業,劉女士本人存在重大過失,應承擔主要責任。家政公司僅起中介作用,李女士是職務行爲,均不承擔賠償責任。最終,法院酌定由王先生承擔25%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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