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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徐偉2010年6月,潘小姐入住某酒店。潘小姐在衛生間洗完腳後,穿着被打溼的一次性紙拖鞋往外走,到衛生間和臥室之間的門檻處時,不慎從門檻上摔倒至房間的地板受傷。經醫院診斷,潘小姐爲右股骨頸骨折,住院醫療費花去了2.2萬餘元。潘小姐複查時,被診斷爲右股骨頸骨折術後右骨頭缺血性壞死。與酒店協商未果後,潘小姐起訴要求酒店賠償損失33萬餘元。
法院勘驗現場查實,潘小姐摔跤處的衛生間和臥室之間以門檻作爲隔斷,存在落差,高度爲1.5cm-2.5cm,門檻檯面的材質爲黑色人造石。
法院審理後認爲,門檻的高度設置容易被消費者忽略,存在安全隱患。雖然酒店張貼了安全提示,但不能因此就完全免責。同時,潘小姐穿着打溼的紙拖鞋行走,對摔跤其自身也存在過錯。最後法院判決雙方各承擔50%的責任,酒店賠償潘小姐各項損失9.6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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