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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潘從武一名在社區服刑的男子,在緩刑期間,脫離社區監管8個月,結果換來法院撤銷緩刑,其將被收監服刑3年。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鹼泉街派出所將一份撤銷緩刑的刑事裁定書交給翠泉路片區管委會司法所,司法所將谷某的檔案移交給派出所。“這意味着,谷某今後不再在社區服刑,不再由社區監管,他將被收監服刑。”翠泉路片區管委會司法所所長歐陽新民說。
據悉,這是烏市開展社區矯正工作以來,首名因違反監管規定而被撤銷緩刑的服刑人員。2011年6月3日,谷某曾因犯挪用單位資金罪,被烏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
-以案釋法
歐陽新民說,按照《社區矯正實施辦法》規定,未按規定時間報到或者接受社區矯正期間脫離監管,超過一個月的,司法行政機關可向法院提出撤銷緩刑建議書,法院自收到之日起一個月內會依法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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