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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李立
國家體育總局起草《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現正在向社會徵集意見。該辦法規定高危體育項目經營管理實施行政許可。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未經許可不得從事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
徵求意見稿規定,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是指以國務院批准公佈的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爲內容,以營利爲目的的經營活動,主要包括游泳、滑冰、滑雪、潛水、登山等。其經營管理實施行政許可。許可證有效期5年。
該辦法要求經營者應當保證規定數量的社會體育指導人員和救助人員持證上崗。經營場所接納的消費者人數不得超過規定數量。沒有規定的,應當將消費者人數控制在確保安全的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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