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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徐偉2011年8月,陳輝購物時看見某食品公司生產的犛牛肉外包裝上寫着“無污染綠色食品”,向來喜歡吃牛肉的陳輝就買了4包。回家後,陳輝才發現,其犛牛肉的包裝上並無有機產品認證的有機認證標誌及農業部頒發的綠色認證標誌,說明該食品只是普通食品。
陳輝覺得自己上當了,於是將超市與食品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認爲二被告的行爲構成欺詐,要求二被告賠償貨款84元並賠償84元及誤工費12315元。
法院審理後認爲,該品牌的犛牛肉在外包裝上註明的“營養價值極高,無污染純綠色食品。”足以誤導消費者認爲該產品系無污染的綠色食品,存在欺詐。超市作爲該產品的銷售者,應承擔相應責任,食品公司作爲產品的生產者,應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超市退還陳輝貨款84元,賠償損失84元,共計168元,食品公司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