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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轟動全國的故宮失竊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一審宣判。28歲的山東農民石柏魁以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1.3萬元,剝奪政治權利3年;繼續追繳其違法所得發還被盜單位及被害人。
宣判現場
“故宮大盜”有些緊張
9點半,被兩個高大法警帶上法庭的石柏魁,顯得更加瘦小,略有駝背的身形甚至有些佝僂。和開庭時相比,石柏魁的頭髮長了不少,一張小臉更顯乾瘦。他一直咬着嘴脣,時不時撇撇嘴,眼睛一會兒注視着審判長,一會兒又瞟向公訴人和辯護人。
聽到13年的判決結果,石柏魁的面部表情沒有明顯變化,只是嘴角略微抽動了一下。宣判後,石柏魁一言未發被帶出法庭。他的13年刑期成爲新中國成立後故宮歷次盜寶案中,處罰最輕的一起。
法院認定,2011年5月8日,石柏魁到故宮博物院內,趁人不備潛入齋宮內的夾道處並避開清園工作人員。當晚8時許,石柏魁斷開齋宮配電室安防系統電源後,採用撬鎖、破窗、破牆等手段進入誠肅殿,打破展櫃,竊得香港兩依藏博物館在該地展出的《交融——兩依藏珍選粹展》金嵌鑽石手袋等9件展品。當晚,在逃離故宮途中,石柏魁先後將所竊的5件展品遺落或丟棄於故宮,後逃離現場。因銷贓未果,石柏魁將其竊得的剩餘4件展品分別扔棄於本市海淀區一垃圾桶內及路邊。石柏魁所盜竊的9件展品投保金額爲41萬元,其中丟失的3件展品保險金額爲15萬元。
此外,石柏魁還於2010年12月至2011年5月間,先後在本市一自助烤涮店、網絡服務中心盜竊筆記本電腦、手機等物品。
法律爭議
10年以上還是3年以下
今年2月17日,故宮盜寶案開庭審理。控辯雙方爭議最大的是對石柏魁的量刑。庭審現場,檢方指控石柏魁盜竊犯罪“情節特別嚴重”,建議判處13年至15年有期徒刑,而辯方則認爲就是個普通的盜竊案,建議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竊罪的量刑主要有兩個依據,“數額”和“情節”。《刑法》規定:“盜竊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按照北京市的規定,盜竊數額達到6萬元的,就達到《刑法》規定的“盜竊數額特別巨大”。
然而在此案中,被盜展品的價值鑑定在此案中一度成爲控方的“軟肋”。故宮盜寶案發生後,香港兩依藏博物館人員稱,9件被盜藝術品當年的購買價格爲165萬元,目前估值達1270萬元,但未提供相應證據。
此後,北京警方委託北大寶石鑑定中心和北京市價格認定中心進行價值鑑定,但由於展品的特殊性,鑑定部門評估結果爲:真僞難辨,出處不詳,不予估價。最終,檢方起訴時,只提供了9件被盜展品41萬元投保金額作爲盜竊金額的參考依據。
庭審中,辯方緊緊抓住被盜展品沒有鑑定價值這一點做足文章,指出控方明顯證據不足,投保價值不具備客觀真實性、準確性。評估機構並沒有給出被盜展品真假的鑑定,被盜展品真假不辨,價值不明,不排除有仿製品的可能。目前證據無法證明石柏魁盜竊數額已達到“數額巨大”或“數額特別巨大”,在證據存疑的情況下,應該按照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處理,不應在10年以上量刑。
辯護律師
石柏魁應該提出上訴
今天的判決,法院採納了控方的觀點,認爲石柏魁在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內盜竊展品,情節特別嚴重,又系多次盜竊,其行爲已構成盜竊罪,依法應予懲處。鑑於石柏魁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對其予以從輕處罰。
公訴人在宣判後表示,“數額”不是盜竊罪量刑的唯一依據。言外之意,還要看“情節”。
而石柏魁的辯護律師黃長勇在宣判後表示,法院根據在故宮內盜竊就構成“情節特別嚴重”沒有法律依據。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都未規定在國家重點文物單位內實施盜竊是法定的加重情節,所以此案不能視爲“情節特別嚴重”。故宮這一被盜地點在法律上不具有特殊性,涉案的9件藝術品作爲被盜物品在法律上也不具有特殊性。黃長勇律師認爲,石柏魁應該提出上訴,他將於今天下午到看守所會見石柏魁,徵求他本人的意見。
專家觀點
此案觸及法律空白
據記者瞭解,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了8種可以認定爲“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情形: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盜竊金融機構;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累犯;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盜竊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的;造成其他重大損失的。
司法解釋中,並沒有明確針對在國家重點文物單位內實施盜竊作出規定。對此,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洪道德認爲,石柏魁案觸及了法律空白,按照現行司法解釋,只有“數額巨大”加上司法解釋中的8種情形,才能認定“情節特別嚴重”,也就是“數額”加“情節”,而不能單憑“情節”來量刑。
巧的是,石柏魁案中,他盜取的並非文物,被盜藝術品又做不出價值鑑定,而“在國家重點文物單位內實施盜竊”又不在司法解釋的8種情形之中。所以洪道德認爲,今天法院的判決是一種創新,最高法院應該考慮此種情形,對司法解釋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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